關于寄售進口洋酒、啤酒、飲料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7-05-12 15:59
食品法規
經貿部、國家計委、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國家稅務局:
經貿部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關于開展寄售洋酒、啤酒、飼料業務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準,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同意對洋酒、啤酒、飲料(包括非碳酸飲料,下同)進口進一步加強管理。上述進口商品中已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繼續由經貿部嚴格管理。今后除寄售進口外,一律不再批準進口洋酒。對啤酒、飲料的進口,也應建立起相應的管理制度,防止多渠道盲目進口,沖擊國內市場和正常的寄售業務。各經濟特區半稅進口的啤酒、飲料,須報經國務院特區辦、海關總署匯總后,由國家計委統一平衡,納入進口配額管理,并應限于特區自用,不得銷往特區以外。鑒于我國內啤酒、飲料生產發展很快,有些在國際上已有較好聲譽,今后應逐步以國產代替進口。
二、要完善寄售進口業務管理。洋酒、啤酒、飲料的寄售進口業務,繼續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糧總公司)統一經營,其他單位一律不得經營。中糧總公司對寄售進口的洋酒、啤酒、飲料,要嚴格控制銷售點和銷售對象,認真執行收取外匯的有關規定,制止上述進口商品流入國內市場。
三、要加強對口岸收購站的管理。設立口岸收購站收購個人免稅攜帶入境的洋酒、啤酒、飲料,須按規定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非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此類收購站。口岸收購站收購上述商品后,須全部銷售給中糧總公司或受其委托的有寄售經營權的單位,不得自行在國內市場銷售。嚴禁個體、私營企業收購和經營上述進口商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四、同意適當降低寄售洋酒、啤酒、飲料的進口關稅,產品稅同時做適當調整,具體幅度由海關總署、稅務局研究確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
經貿部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關于開展寄售洋酒、啤酒、飼料業務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準,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同意對洋酒、啤酒、飲料(包括非碳酸飲料,下同)進口進一步加強管理。上述進口商品中已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繼續由經貿部嚴格管理。今后除寄售進口外,一律不再批準進口洋酒。對啤酒、飲料的進口,也應建立起相應的管理制度,防止多渠道盲目進口,沖擊國內市場和正常的寄售業務。各經濟特區半稅進口的啤酒、飲料,須報經國務院特區辦、海關總署匯總后,由國家計委統一平衡,納入進口配額管理,并應限于特區自用,不得銷往特區以外。鑒于我國內啤酒、飲料生產發展很快,有些在國際上已有較好聲譽,今后應逐步以國產代替進口。
二、要完善寄售進口業務管理。洋酒、啤酒、飲料的寄售進口業務,繼續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糧總公司)統一經營,其他單位一律不得經營。中糧總公司對寄售進口的洋酒、啤酒、飲料,要嚴格控制銷售點和銷售對象,認真執行收取外匯的有關規定,制止上述進口商品流入國內市場。
三、要加強對口岸收購站的管理。設立口岸收購站收購個人免稅攜帶入境的洋酒、啤酒、飲料,須按規定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非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此類收購站。口岸收購站收購上述商品后,須全部銷售給中糧總公司或受其委托的有寄售經營權的單位,不得自行在國內市場銷售。嚴禁個體、私營企業收購和經營上述進口商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四、同意適當降低寄售洋酒、啤酒、飲料的進口關稅,產品稅同時做適當調整,具體幅度由海關總署、稅務局研究確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