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標識標注規定(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于識別產品極其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表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它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產品應當具有標識。
裸裝食品和其它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 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 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它說明物上。
第六條 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
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于相應中文。
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條 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于識別。
第八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如標注"奇特名稱"、"商標名稱"時,應當在同一部位明顯標注本文(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
第九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又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應當標注各自的生產者名稱、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業為委托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注委托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該辦事機構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第十條 國內生產的合格產品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