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治污 白酒企業排污要交管理費
《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規定,在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建設項目以及居住小區、賓館、飯店等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并達標排放。
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為: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包裝物;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在流域沿河灘和岸坡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流域內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排放的廢水、產生的礦渣等固體廢物,應當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承擔。流域內的廢棄礦山及其產生的礦渣、礦坑廢水由所在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期限組織治理。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流域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
在赤水河流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并做好應急準備。
《條例》規定,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污水、垃圾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戶儲存,用于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污水、垃圾處理設施處理污水、垃圾的情況進行監測,監測合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核撥污水、垃圾處理費。單位、個人繳納的污水、垃圾處理費不能維持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條例》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規定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隨地丟棄農藥包裝物、廢棄物;違反此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違反此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生產含磷洗滌劑的,可以處以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銷售含磷洗滌劑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