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2小時內向衛生部門報告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記者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記者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此外,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如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也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事發地工商機關要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