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者須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記者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記者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者應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一旦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機關。否則,工商機關可責令其停止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