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景山河返還投資者本金及利息,注銷股份
2011年4月8日,證監會作出《關于撤銷湖南勝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行政許可的決定》,決定撤銷2010年11月26日做出的關于湖南勝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行政許可,并注銷證監許可[2010]1719號文件。根據《證券法》第26條規定,勝景山河應當將公開發行募集資金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給網上中簽投資者及網下配售投資者,即截至2011年4月8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認購其公開發行股份的網上中簽投資者及網下配售投資者。
公告稱,勝景山河本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581,400,000元,扣除主承銷商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承銷傭金及保薦費40,000,000元后,實際收到募集資金541,400,000元。2010年12月13日收到的募集資金541,400,000元一直存放于平安銀行深圳紅樹灣支行的勝景山河募集資金專戶中,并對上述募集資金在募集資金專戶中采取活期存款方式存儲,上述存款2011年4月10日從銀行全部一次性提取將產生利息712,745.24元。由于2011年4月11日為劃款日,所以該日不計息。
截至2011年4月10日,勝景山河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應返還的募集資金本金、利息分別為541,400,000.00元、712,745.24元;主承銷商按照金融機構自有資金銀行存款利率最高檔計算應返還承銷傭金及保薦費用本金、利息分別為40,000,000元、266,826.82元。同時主承銷商返還本次網上、網下發行申購款項在凍結期間產生的全部利息60,433.10元。上述三項應返還利息總額合計1,040,005.16 元。據此,勝景山河和主承銷商應返還的募集資金及利息共計582,440,005.16元。
本次發行股數為1,700萬股,應向投資者返還的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每股應向投資者返還的金額
=本金+利息=每股發行價+應返還利息總額/本次發行股數
=34.20+1,040,005.16 /17,000,000.00
=34.20+0.061176774
=34.261176774 (元)
應向每位投資者返還的金額=股數×應向投資者返還的每股金額(四舍五入,精確到0.01元)
勝景山河和主承銷商將于2011年4月11日,將應返還資金劃至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賬戶,并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上述資金于2011年4月12日劃至其托管證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機構)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同日,各托管證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機構)將返還資金劃至投資者資金賬戶。2011年4月12日,勝景山河將同時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全部已登記股份的注銷手續,雙方之間的證券登記服務關系自股份注銷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