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2011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012-05-04
燕京啤酒2011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012-05-04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會議通知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和《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站上。
本次會議召開期間沒有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
二、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2012 年 5 月 3 日上午 9:00
2、召開地點:北京市順義區雙河路九號燕京啤酒科技大廈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記名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長李福成先生
6、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人數共 20 人,代表股份 789,590,068股,占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1,261,288,531 股的62.60%。
公司董事、監事、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
四、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會議以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審議了以下提案:
(一)審議通過了《2011 年度董事會報告》
表決情況:同意 789,590,068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表決結果:該議案通過。
(二)審議通過了《2011 年度監事會報告》
表決情況:同意 789,590,068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表決結果:該議案通過。
(三)審議通過了《2011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表決情況:同意 789,590,068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表決結果:該議案通過。
(四)審議通過了《2011 年年度報告》及《2011 年年度報告摘要》
表決情況:同意 789,590,068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表決結果:該議案通過。
(五)審議通過了《2011 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1、2011 年度母公司實現稅后凈利潤 1,014,337,610.92 元,分配如下:
(1)按稅后凈利潤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101,433,761.09 元;
(2)按稅后凈利潤的 5%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50,716,880.55 元。
以上兩項基金提取后,當年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為 862,186,969.28 元,累計未分配利潤 2,451,026,982.42 元。
因公司發行的“燕京轉債”處于轉股期,公司總股本隨時可能變化,按公司2011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股權登記日當天總股本為基數,每 10 股派現金 2.1 元(含稅),所余未分配利潤結轉下年度。
2、本年度用資本公積金每 10 股轉增股本 10 股。
表決情況:同意 789,590,068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表決結果:該議案通過。
(六)審議通過了《關于確定 2011 年度審計報酬及續聘 2012 年度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公司 2011 年度支付給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報酬為 282 萬元(含為本公司子公司審計費用)。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繼續聘任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公司 2012 年度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聘期一年。
表決情況:同意 789,590,068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表決結果:該議案通過。
(七)審議通過了《關于預計 2012 年度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
審議此項議案時,公司關聯股東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團公司回避了表決,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40,866,311 股。
表決情況:同意 40,866,311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表決結果:該議案通過。
五、聽取了《2011 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信利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謝思敏、顧春圓
3、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七、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的股東大會決議和會議記錄。
2、2011 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