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擬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關規定,明確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 草案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此前,草案中確立了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關規定,明確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
草案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此前,草案中確立了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對食品安全實施分段監管的體制,并強化了各部門具體的監管責任。
2008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在審議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在現有分段監管體制的基礎上,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
國務院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的審議意見,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等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論證,并推遲原定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繼續審議的計劃,改為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有關專家指出,國務院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是一個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