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徽葡萄酒與汾酒爭奪“中華”商標權
2007-03-16 18:39
白酒
日前,受到關注的北京龍徽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徽釀酒)訴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杏花村汾酒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龍徽釀酒訴稱:自己對“中華”文字及圖形組合注冊商標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2006年6月發現第二被告北京杏花村汾酒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公開銷售第一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中華老白汾酒”。該產品在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了“中華”文字。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100萬元以及原告因訴訟支出的費用。
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中華”一詞是通用名稱,涉案產品上使用“中華”一詞只是為了描述商品的民族特性和悠久的歷史,屬于正當使用行為。同時被告在涉案產品上均標注了自己的“杏花村”馳名商標,并使用了具有明顯地域特點的“汾酒”或“老白汾”的稱謂,因此,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構成侵權。
被告北京杏花村汾酒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該公司不知道第一被告提供的涉案產品為侵權產品,其進貨渠道合法,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本案雙方當事人圍繞涉案產品及包裝上使用“中華”文字是否屬于我國商標法所規定的正當使用行為,兩被告的行為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等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
目前,案件尚在后期審理中。法院將擇日宣判。
原告龍徽釀酒訴稱:自己對“中華”文字及圖形組合注冊商標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2006年6月發現第二被告北京杏花村汾酒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公開銷售第一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中華老白汾酒”。該產品在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了“中華”文字。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100萬元以及原告因訴訟支出的費用。
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中華”一詞是通用名稱,涉案產品上使用“中華”一詞只是為了描述商品的民族特性和悠久的歷史,屬于正當使用行為。同時被告在涉案產品上均標注了自己的“杏花村”馳名商標,并使用了具有明顯地域特點的“汾酒”或“老白汾”的稱謂,因此,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構成侵權。
被告北京杏花村汾酒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該公司不知道第一被告提供的涉案產品為侵權產品,其進貨渠道合法,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本案雙方當事人圍繞涉案產品及包裝上使用“中華”文字是否屬于我國商標法所規定的正當使用行為,兩被告的行為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等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
目前,案件尚在后期審理中。法院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