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場費穿馬甲大玩“障眼法”
2006年11月15日國家商務部出臺了《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可操作性及實施前景一度招來各方質疑。由于該辦法的“粗線條化”,一些零售商仍在尋找其漏洞強行收取進場費、促銷費、開業費、過節費等,尤其是該辦法對違法行為“最高3萬元”的處罰力度,使一些賣場明目張膽收取“門檻費”。
根據成都市的具體情況,成都市政府委托成都市工商局起草了《成都市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07年4月26日在市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已于6月15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率先在全國明確禁止了10項濫收費,其中備受關注的進場費、店慶費、合同續簽費、裝修費、條碼費等被一律叫停。
截止7月15日,《辦法》已實行了一個月,日前,《華夏酒報》記者對《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深入調查。通過調查,記者了解到,明令禁止的費用改頭換面還在收取,供應商對此敢怒不敢言。
“進場費”改頭換面
對于6月15日開始實施的《成都市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實施辦法》,一些供應商表示知道這件事,但對《辦法》能否執行下去表示懷疑。供貨商認為,政府制定的《辦法》是很好的一件事,關鍵是如何實施和監管,真正地把進場費等費用叫停才是供應商們關心的。
據了解,《辦法》第十三條 (禁止性收費)規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進場費、促銷費、店慶費、條碼費等10項費用。現在,商超變相地收取費用,供應商們是敢怒不敢言。
酒水供應商謝先生悄悄告訴記者,《辦法》實施已經一個月了,但進場費等費用,賣場一直在收取,只不過名字變成了“品牌推廣費”,不交不行,沒辦法,只有交了。
“商場讓我們交贊助費,六個節日加兩個店慶,一共8000元,一切費用都是商場說了算,我們從來不可能省掉這些費用,”一位供貨商氣憤地對記者說,“商場把節慶費改成贊助費,不交就不簽合同。”
“現在只要在商超內搞一次大促銷,不花個上萬元下不來。”供應商無奈地說,“現在雖然有些商場名義上取消了進場費、節慶費等費用,但把原來的這些費用疊加在了促銷活動費這一項里,實際上我們交的費用一點都沒少,反而更多了。”
如何監管成難題
據了解,《成都市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實施辦法》的第四條 (部門職責)中明確說明,“商務、價格、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監督規范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交易行為管理工作。”
成都市工商局也起草了一個“零供交易合同”的示范文本,該示范合同以政府第三方的角度,在公平、公正基礎上擬訂了雙方的權益和義務,這也是成都市首個零供交易示范合同。
并在《辦法》第六條 (合同備案)中說明,“鼓勵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交易中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商務部門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交易中簽訂的合同文本與推薦的示范文本有實質性改變的,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由零售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事實上,《辦法》在第十九條 (監督管理)規定了如何監管和處理的程序。《辦法》規定,商務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行為實行動態監測,進行風險預警,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十日之內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進行公示。
商務、價格、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業內人士指出,《辦法》對在零售商和供應商之間糾纏不清的進場費、店慶、零售商供應價格等問題進行規范,但有關實際操作性的規定還不全面,如何監管成了最大的難題。成都市出臺《辦法》的成敗與否關鍵是監管到位,各部門緊密配合制定出嚴格可行的監控制度并實施下去,是《辦法》實施的重中之重。
供應商應變革
據了解,零售商和供應商之間的矛盾一直存在,且隨著零售商日趨組織化、規模化發展,其在雙邊關系中的強勢地位日益突出,批發、代理、廠家等供應商逐漸失去了與之抗衡、叫板的實力。因此,“店大欺客”的零售商們使出各種不公平交易的伎倆,嚴重威脅了供應商的生存發展。
專家指出,產銷不和諧的主因來自于代理批發改革落后于商業零售改革,供應商未與現代商貿流通業接軌,且產品同質化嚴重。供應商聯合起來,利用物流配送、傭金代理形成規模化的競爭力,并且建立供應商品牌,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其弱勢地位,真正實現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公平 。
知情人士透露,進場費等費用已成為眾多零售商利潤的來源,有的大型連鎖零售商僅“進場費”一項收入就高達幾千萬,甚至上億元。這樣的巨額收入任何零售商都不愿放棄,如今《辦法》實行,零售商們只有把原來的收費名稱改頭換面,重新起個名字再收,并且更隱秘。
“進場費”穿上了馬甲后仍成為大型零售商斂財的借口,執法部門應練出一雙火眼金睛,對改頭換面的收費說:穿上馬甲我還認得你。
來源:《華夏酒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