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能動怒 娃哈哈破釜說“真相”
2007-06-26 22:03
白酒
能和娃哈哈的矛盾因20日召開的“不歡而散”的董事會而再次升級。《華夏時報》記者昨天中午接到達能集團對達能和娃哈哈事件的最新聲明,稱達能“目前受到了不公和粗暴的指責”,并對“在董事會會議上所討論的重要內容在會議結束僅幾小時后便被斷章取義地公諸于眾感到十分震驚”,稱“有人故意要對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設置障礙”。
達能“惱羞成怒”
據悉,20日達能與娃哈哈食品公司等4家合資公司中方董事在杭州召開董事會,但整個董事會沒有討論任何事項,僅是拿出事先準備好的董事會決議,要求中方董事簽字。中方董事對達能不召開董事會就直接任命范易謀為董事長一事極力反對,同時對達能提出“各種權力、委托、公章、稅務登記證等等權力由董事長一人掌握”的專斷行為表示抵觸。
對于其行為第一時間被曝光,達能顯然惱羞成怒。達能表示:“令我們感到十分震驚的是,在董事會會議上所討論的重要內容在會議結束僅幾小時后便被斷章取義地公諸于眾。根據公司的章程以及所有企業所遵循的慣例,有關董事會層面的議題都屬于企業內部機密,不可向外界披露。很顯然是有人故意要對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設置障礙。”
中方董事質疑達能態度
昨日,娃哈哈合資公司中方董事稱,對達能在娃哈哈合資公司董事會上的態度表示嚴重不滿。
中方董事在昨日發布的聲明中表示:達能提交董事會討論的7項關于合資公司發展重大決策的議程,留給每場董事會的時間只有兩個小時,第七場永盛公司董事會中方董事出于中國人的禮貌,同時也從負責任的角度,擔心董事會議程多、時間緊張,想爭分奪秒,提前3分鐘到會場準備,以便盡快進入議程。但范易謀先生卻以時間未到為由意欲將中方董事趕出會場。而且未等雙方討論,達能方就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已經達能方所有董事簽字的決議,要求中方董事在決議上簽字。中方董事們真誠地將當前生產經營中遇到的自己無力解決的重大問題提交董事會討論,并請范易謀副董事長決策,但令人失望的是,范易謀副董事長說這是總經理自己的事情,很難想象這就是范易謀先生所標榜的大家“齊心協力解決問題”的有效措施。
娃哈哈怒說“真相”
昨天,娃哈哈發來一份上萬字的名為《娃哈哈與達能的情、理、法的博弈——11年合作與糾紛的歷史真相》的文章稱,與達能的合作實際上是沒有真正效果的合作。
娃哈哈稱,與達能合作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娃哈哈與達能爭奪經營權的斗爭,一方面達能給娃哈哈制定了責任與義務及很高的贏利目標,一方面又給中方套上了苛刻的限制條款,無視中方的存在,根本沒把中方當回事,因此諸如中方提出擴大瓶裝水的規模、生產非常可樂及其他一些新產品的開發的建議均被一一否定,后來中方干脆自己做,有了高額回報后,達能就認可了。其中非常可樂就是一例。
盡管達能認可了娃哈哈的經營,“但其認為娃哈哈與宗總是其不可控制的,因此2000年收購了我們當時最大的競爭對手樂百氏進入第二階段,企圖通過加快、加大其直接控制運營的樂百氏的發展,從而限制娃哈哈的發展,最終將娃哈哈并入樂百氏的平臺”。
因此達能對向娃哈哈追加投資不感興趣,“娃哈哈要發展、要追加投資就像是求達能一樣”,因此在達能知情與默許的情況下,娃哈哈自2001年開始逐步發展了一批與達能的非合資企業,進入第三階段,樂百氏出現虧本后,看看娃哈哈的非合資企業不斷地興旺發達,又開始動腦筋,要低價并購娃哈哈這些企業,遭到拒絕后才引發了這場糾紛。
工商局并未批準商標轉讓
娃哈哈披露,1997年7月3日中方向董事會匯報了商標轉讓情況,告知董事會已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關于請求核準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的情況,之后國家商標局未予批準商標轉讓。今年6月6日,娃哈哈給浙江工商局發出《關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核準事由證明的請示》,國家商標局于2007年6月7日給娃哈哈復函,稱“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關于請求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和《關于轉讓娃哈哈注冊商標的報告》,要求將該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冊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據《規定》,均未同意轉讓。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許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備案”。
這里表達了三個意思,一是娃哈哈兩次上報的時間與內容;二是不同意轉讓及其理由;三是簡式許可合同已經合法核準備案。
由于商標轉讓不能被批準,達能方與娃哈哈集團簽署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這份協議,名為許可使用,實為變相的商標轉讓協議,達能擔心這份協議備案同樣得不到國家商標局的許可,因此以主要內容不一致的簡式商標許可協議報給國家商標局備案,私底下要求實行未備案的合同。
娃哈哈表示,由于達能一直漠視中國的法規,在以往的合同文件當中亦留下許多法律上的瑕疵,為娃哈哈依法爭回權益留下了巨大的空間。因此娃哈哈將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討個公道,除了積極應對斯德哥爾摩、美國的訴訟,同時要提出反訴請求,而且可以提出20億、30億、50億歐元的賠償要求。
“目前達能還找不到我們違法的依據,純粹無中生有,虛張聲勢,而我們卻掌握了他們確鑿的違法證據,同時對他們其他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追究。”娃哈哈中方如是說。
但盛峰律師事務所張浩律師認為,如果娃哈哈認定當年商標沒有轉讓成功,那么雙方私下簽訂的協議對雙方也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如果宗慶后違約,同樣要進行賠償。但如果宗慶后將娃哈哈商標轉讓給第三方,那么國家的法律是保護第三方的。不過,無論怎樣,雙方私下簽訂的合同也是有約束力的。
達能“惱羞成怒”
據悉,20日達能與娃哈哈食品公司等4家合資公司中方董事在杭州召開董事會,但整個董事會沒有討論任何事項,僅是拿出事先準備好的董事會決議,要求中方董事簽字。中方董事對達能不召開董事會就直接任命范易謀為董事長一事極力反對,同時對達能提出“各種權力、委托、公章、稅務登記證等等權力由董事長一人掌握”的專斷行為表示抵觸。
對于其行為第一時間被曝光,達能顯然惱羞成怒。達能表示:“令我們感到十分震驚的是,在董事會會議上所討論的重要內容在會議結束僅幾小時后便被斷章取義地公諸于眾。根據公司的章程以及所有企業所遵循的慣例,有關董事會層面的議題都屬于企業內部機密,不可向外界披露。很顯然是有人故意要對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設置障礙。”
中方董事質疑達能態度
昨日,娃哈哈合資公司中方董事稱,對達能在娃哈哈合資公司董事會上的態度表示嚴重不滿。
中方董事在昨日發布的聲明中表示:達能提交董事會討論的7項關于合資公司發展重大決策的議程,留給每場董事會的時間只有兩個小時,第七場永盛公司董事會中方董事出于中國人的禮貌,同時也從負責任的角度,擔心董事會議程多、時間緊張,想爭分奪秒,提前3分鐘到會場準備,以便盡快進入議程。但范易謀先生卻以時間未到為由意欲將中方董事趕出會場。而且未等雙方討論,達能方就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已經達能方所有董事簽字的決議,要求中方董事在決議上簽字。中方董事們真誠地將當前生產經營中遇到的自己無力解決的重大問題提交董事會討論,并請范易謀副董事長決策,但令人失望的是,范易謀副董事長說這是總經理自己的事情,很難想象這就是范易謀先生所標榜的大家“齊心協力解決問題”的有效措施。
娃哈哈怒說“真相”
昨天,娃哈哈發來一份上萬字的名為《娃哈哈與達能的情、理、法的博弈——11年合作與糾紛的歷史真相》的文章稱,與達能的合作實際上是沒有真正效果的合作。
娃哈哈稱,與達能合作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娃哈哈與達能爭奪經營權的斗爭,一方面達能給娃哈哈制定了責任與義務及很高的贏利目標,一方面又給中方套上了苛刻的限制條款,無視中方的存在,根本沒把中方當回事,因此諸如中方提出擴大瓶裝水的規模、生產非常可樂及其他一些新產品的開發的建議均被一一否定,后來中方干脆自己做,有了高額回報后,達能就認可了。其中非常可樂就是一例。
盡管達能認可了娃哈哈的經營,“但其認為娃哈哈與宗總是其不可控制的,因此2000年收購了我們當時最大的競爭對手樂百氏進入第二階段,企圖通過加快、加大其直接控制運營的樂百氏的發展,從而限制娃哈哈的發展,最終將娃哈哈并入樂百氏的平臺”。
因此達能對向娃哈哈追加投資不感興趣,“娃哈哈要發展、要追加投資就像是求達能一樣”,因此在達能知情與默許的情況下,娃哈哈自2001年開始逐步發展了一批與達能的非合資企業,進入第三階段,樂百氏出現虧本后,看看娃哈哈的非合資企業不斷地興旺發達,又開始動腦筋,要低價并購娃哈哈這些企業,遭到拒絕后才引發了這場糾紛。
工商局并未批準商標轉讓
娃哈哈披露,1997年7月3日中方向董事會匯報了商標轉讓情況,告知董事會已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關于請求核準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的情況,之后國家商標局未予批準商標轉讓。今年6月6日,娃哈哈給浙江工商局發出《關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核準事由證明的請示》,國家商標局于2007年6月7日給娃哈哈復函,稱“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關于請求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和《關于轉讓娃哈哈注冊商標的報告》,要求將該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冊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據《規定》,均未同意轉讓。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許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備案”。
這里表達了三個意思,一是娃哈哈兩次上報的時間與內容;二是不同意轉讓及其理由;三是簡式許可合同已經合法核準備案。
由于商標轉讓不能被批準,達能方與娃哈哈集團簽署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這份協議,名為許可使用,實為變相的商標轉讓協議,達能擔心這份協議備案同樣得不到國家商標局的許可,因此以主要內容不一致的簡式商標許可協議報給國家商標局備案,私底下要求實行未備案的合同。
娃哈哈表示,由于達能一直漠視中國的法規,在以往的合同文件當中亦留下許多法律上的瑕疵,為娃哈哈依法爭回權益留下了巨大的空間。因此娃哈哈將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討個公道,除了積極應對斯德哥爾摩、美國的訴訟,同時要提出反訴請求,而且可以提出20億、30億、50億歐元的賠償要求。
“目前達能還找不到我們違法的依據,純粹無中生有,虛張聲勢,而我們卻掌握了他們確鑿的違法證據,同時對他們其他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追究。”娃哈哈中方如是說。
但盛峰律師事務所張浩律師認為,如果娃哈哈認定當年商標沒有轉讓成功,那么雙方私下簽訂的協議對雙方也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如果宗慶后違約,同樣要進行賠償。但如果宗慶后將娃哈哈商標轉讓給第三方,那么國家的法律是保護第三方的。不過,無論怎樣,雙方私下簽訂的合同也是有約束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