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規定》促進酒管力度升級
7月26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詳細內容見15版),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別規定》出臺后,受到了全國各級酒類管理部門的廣泛關注。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在對《特別規定》答記者問時指出,食品等產品(以下統稱產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關系企業信譽,關系國家形象,必須高度重視。最近一段時間來,國內外對我國的產品安全問題反應強烈。產品安全存在各種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夠好,對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處罰不到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不得力。為了表明我國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決心和態度,為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更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國務院制定了《特別規定》。
《特別規定》出臺后,全國許多酒類管理部門對規定中涉及的相關法律是否適用于酒類管理表現出了極大關注。日前,商務部條法司司長尚明在商務部網站在線訪談時對此作出了解釋。
在回答“查處銷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時是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還是依據《特別規定》中有關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處罰條款進行處罰”時,尚明指出,《特別規定》屬于行政法規,效力等級高于《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且頒布時間晚于《辦法》,因此,對于銷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處罰應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在《特別規定》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辦法》。《特別規定》是行政法規,解釋權屬于國務院,制定《特別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進一步明確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明確地方政府要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特別規定》并沒有重新界定各部門的職能分工,各級商務部門應當依據《特別規定》進一步加強對酒類流通的監管和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工作。
據了解,《特別規定》中第三條規定,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明同時表示,為加強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目前商務部正在研究起草一部有關酒類流通的行政法規。商務部將在考察分析酒類流通現狀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實施情況、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待草案成熟后,將盡快提交國務院法制機構審議。
來源:《華夏酒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