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從6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這是全國首個地方性茶產業發展法規。業內表示,目前茶產業發展中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制定該項法規,對推動福建省從茶葉大省向茶葉強省邁進具有重要意義。
獎勵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適宜在本省推廣使用的茶葉生產、加工機械產品,列入本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對購買列入目錄的機械產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對茶產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茶葉加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推行清潔化、標準化集中加工區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為了解決茶產業發展中的資金問題,《條例》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茶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對茶產業項目的信貸投入;鼓勵茶葉企業依法利用資本市場籌集社會資金;省政府和茶葉主產區市、縣(區)政府應當安排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山地茶園權利人以林權作為抵押進行貸款。
處罰
《條例》規定,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茶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茶葉產品給予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
茶葉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茶葉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茶葉生產記錄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兩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茶葉經營企業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不符合茶葉質量安全標準的茶葉產品,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不合格茶葉產品;不合格茶葉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