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干桃紅葡萄酒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 綠色食品 干桃紅葡萄酒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干桃紅葡萄酒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獲得綠色食品標志的干桃紅葡萄酒。
2 引用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4789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GB/T 5009 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理化部分
GB 10344 飲料酒標簽標準
QB 921 葡萄酒及其試驗方法
3 術語
3.1 綠色食品
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食品。
3.2 綠色食品干桃紅葡萄酒
獲得綠色食品標志的干桃紅葡萄酒。
4 技術要求
4.1 原料產地環境要求應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的環境標準。
4.2 感官要求
5 試驗方法
本標準中的感官、理化要求的試驗方法按QB 921及GB/T 5009執行,微生物學要求的試驗方法按GB 4789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不合格分類
樣品中的微生物學、感官、理化指標如不符合技術要求應記作不合格。不合格分類如下:
a)A類不合格:微生物學要求、感官要求、山梨酸、鉛、砷、游離二氧化硫、總二氧化硫、揮發酸、干浸出物。
b)B類不合格:酒精度、總糖、總酸、鐵、銅、pH值、容量偏差。
6.2 交收檢驗
6.2.1 組批
6.2.1.1 同一生產期內生產的,且經包裝出廠的產品為同一批次產品。
6.2.1.2 每批出廠產品需進行常規檢驗,并附有生產廠技術檢驗部門簽署的質量合格證。
6.2.2 抽樣
6.2.2.1 交收檢驗抽樣:按表4規定的抽樣方法抽取樣本。樣本以瓶為單位。
6.2.2.2 抽樣方式
從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n箱,再從n箱中各抽取一瓶,做該批產品的樣品試驗。
6.3 型式檢驗
6.3.1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考核。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各項指標。
6.3.2 型式檢驗需每個生產季節進行一次。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亦應進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關鍵工藝;
c)更換關鍵的設備;
d)綠色食品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
6.3.3 型式檢驗、抽樣同交收檢驗。
6.4 判定規則
6.4.1 檢驗項目為感官、理化、微生物各項指標及容量偏差。
6.4.2 受檢樣品中有一項A類不合格時,則判整批產品為不合格品。受檢樣品中允許有一項B類不合格,當超過一項時,則判整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4.3 受檢樣品檢驗不合格時,應按表4規定重新抽取樣本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最終結果。
6.5 供需雙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由有關各方協商解決或委托指定(授權)檢驗綠色食品的仲裁監督機構,以復驗結果為最終判定依據。
7 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7.1 標志
7.1.1 綠色食品干桃紅葡萄酒的標簽標志及包裝標志均應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7.1.2 綠色食品干桃紅葡萄酒的標簽應注明:酒名、類別(或糖度)、酒度、原汁含量、凈容量、廠名、廠址、批號、商標、封裝年月、標準代號及編號,可不標保質期。具體標注方法按GB 10344執行。
7.1.3 瓦楞紙板箱應注有廠名、酒名、規格、批號、凈重、毛重、瓶數、日期。并標有“小心輕放”,“請勿倒置”字樣及標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規定執行。
7.2 包裝
7.2.1 內包裝應用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包裝材料。包裝容器應整齊、清潔、封裝嚴密,無漏氣,漏酒現象
7.2.2 外包裝應用合格的塑料箱、瓦楞紙板箱或木箱裝運。箱內要有防震、防撞的間隔材料。
7.3 運輸、儲存
7.3.1 包裝的綠色食品干桃紅葡萄酒,允許在5-35℃溫度條件下運輸和儲存。
7.3.2 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應保持廠地清潔、干燥、通風良好,嚴防日光直射,不得與潮濕地面直接接觸,不能接觸和靠近有腐蝕或易于發霉、發潮的貨物,嚴禁與有毒物品放在一起。用軟木塞封口的葡萄酒,須臥放或倒放。
7.3.3 按以上條件儲存,瓶裝酒不應發生混濁、酸敗等現象,否則由生產方負責處理。超過18個月的酒,允許有少量沉淀,不影響質量。
注:出口產品按合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