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衛生標準【GB/T 15037—1994】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4-05-05發布 1994-12-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葡萄酒的術語、分類、技術要求、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新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發酵釀制而成的葡萄酒。
2 引用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758 發酵酒衛生標準
GB 4789.2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GB 10344 飲料酒標簽標準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試驗方法
3 術語
3.1 平靜葡萄酒still wine
在20℃時,二氧化碳的壓力小于0.05MPa的葡萄酒。
3.1.1 干葡萄酒dry wine
含總糖(以葡萄糖計,下同)小于或等于4.0g/L的葡萄酒。
3.1.2 半干葡萄酒semi—dry wine
含總糖4.1~12.0g/L的葡萄酒。
3.1.3 半甜葡萄酒semi—sweet wine
含總糖12.1~50.0g/L的葡萄酒。
3.1.4 甜葡萄酒sweet wine
含總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葡萄酒。
3.1.5 加香葡萄酒flavored wine
以葡萄原酒為酒基,經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蒸餾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3.1.5.1 干加香葡萄酒 dryflavored wine
含總糖小于或等于50.0g/L的加香葡萄酒。
3.1.5.2 甜加香葡萄酒 sweetflavored wine
含總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加香葡萄酒。
3.1.6 非加香葡萄酒 non—flavored wine
除3.1.5條以外的葡萄酒。
3.2 起泡葡萄酒 sparkling wine
葡萄原酒經密閉二次發酵產生二氧化碳,在20℃時二氧化碳的壓力大于或等于0.35MPa(以250mL/瓶計)的葡萄酒。
3.2.1 天然起泡葡萄酒 brut sparkling wine
含總糖小于或等于12.0g/L的起泡葡萄酒。
3.2.2 絕干起泡葡萄酒 extra-dry sparkling wine
含總糖12.1~20.0g/L的起泡葡萄酒。
3.2.3 干起泡葡萄酒 dry sparkling wine
含總糖20.1~35.0g/L的起泡葡萄酒。
3.2.4 半干起泡葡萄酒 semi-dry sparkling wine
含總糖35.1~50.0g/L的起泡葡萄酒。
3.2.5 甜起泡葡萄酒 sweet sparkling wine
含總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起泡葡萄酒。
3.3 加氣起泡葡萄酒 carbonated wine
在20℃時二氧化碳(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充填)的壓力大于或等于0.35MPa(以250mL/瓶計)的葡萄酒。
3.3.1 天然加氣起泡葡萄酒 brut carbonatde wine
含總糖小于或等于12.0g/L的起泡葡萄酒。
3.3.2 絕干加氣起泡葡萄酒 extra—dry carbonated wine
含總糖12.1~20.0g/L的起泡葡萄酒。
3.3.3 干加氣起泡葡萄酒 dry carbonated wine
含總糖20.1~35.0g/L的起泡葡萄酒。
3.3.4 半干加氣起泡葡萄酒 semi—dry carbonated wine
含總糖35.1~50.0g/L的起泡葡萄酒。
3.3.5 甜加氣起泡葡萄酒 sweet carbonated wine
含總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起泡葡萄酒。
4 分類
4.1 按色澤分類
4.1.1 白葡萄酒
4.1.2 桃紅葡萄酒
4.1.3 紅葡萄酒
4.2 按二氧化碳壓力分類
4.2.1 平靜葡萄酒
a.干葡萄酒;
b.半干葡萄酒;
c.半甜葡萄酒;
d.甜葡萄酒;
e.加香葡萄酒:干加香葡萄酒;甜加香葡萄酒。
4.2.2 起泡葡萄酒
a.天然起泡葡萄酒;
b.絕干起泡葡萄酒;
c.干起泡葡萄酒;
d.半干起泡葡萄酒;
e.甜起泡葡萄酒;
4.2.3 加氣起泡葡萄酒
a.天然加氣起泡葡萄酒;
b.絕干加氣起泡葡萄酒;
c.干加氣起泡葡萄酒;
d.半干加氣起泡葡萄酒;
e.甜加氣起泡葡萄酒;
5 技術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應符合表2規定。
表2理化要求

注:酒精度在上表的范圍內,允許差為±1.0%(V/V),20度
5.3 衛生要求
鉛、細菌指標按GB 2758執行。
6 試驗方法
感官、理化要求的試驗方法按GB/T 15038規定的萬法檢測。
衛生要求的試驗方法:細菌總數按GB 4789.2規定的方法檢測,大腸菌群按GB 4789.3規定的方法檢測,鉛按GB 5009.12規定的方法檢測。
7 檢驗規則
7.1 不合格分類
樣品的衛生、感官和理化指標如不符合技術要求應記作不合格。不合格分類如下:
A類不合格——衛生要求、感官要求、揮發酸、干浸出物、總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標簽標志。
B類不合格——酒精度、總糖、滴定酸、游離二氧化硫、鐵、凈容量偏差。
7.2 組批
同一生產期內所生產的、同一類別、且經包裝出廠的、具有同一批號的產品為同一批次產品。
7.3 抽樣
7.3.1 按表3規定的抽樣方案抽取樣本。樣本以瓶為單位。
表3 抽樣方案

7.3.2 抽樣方式
從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n箱,再從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樣品一半作該批產品的樣本進行檢測,另一半由供需雙方共同封存,留做復核、仲裁用。
7.4 交收(出廠)檢驗
7.4.1 交收檢驗是產品交貨時必須進行的檢驗。每批出廠產品進行交收檢驗后,應附有生產廠技術檢驗部門簽署的質量合格證。
7.4.2 交收檢驗項目為感官、理化各項指標及凈容量偏差。
7.4.3 交收檢驗判定規則
受檢樣品檢驗項目全部合格時,判整批產品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項目時,應重新自同批產品中抽取兩倍量樣本,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若有一項A類不合格或超過一項B類不合格時,則判整批產品不合格。
7.5 型式檢驗
7.5.1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考核。
7.5.2 型式檢驗需每個生產季節進行一次。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亦應進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關鍵工藝;
c.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
7.5.3 型式檢驗項目為衛生、感官、理化各項指標及凈容量偏差、標簽標志。
7.5.4 型式檢驗判定規則同交收檢驗判定規則。
7.6 仲裁檢驗
當供需雙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由有關各方協商解決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仲裁檢驗,以仲裁檢驗結果為最終結果。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8.1.1 標簽標志
葡萄酒的標簽應注明:酒名、類別(或糖度)、酒精度、原汁含量、凈容量、廠名、廠址、批號、商標、封裝年月、標準代號及編號,符合本標準的產品可不標保質期。上述各項具體標注方法按GB 10344執行。
8.1.2 包裝標志
瓦楞紙板箱應注有廠名、酒名、規格、批號、瓶數、日期,并標有“小心輕放”、“請勿倒置”字樣及標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規定執行。
8.2 包裝
8.2.1 內包裝必須用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包裝材料。包裝容器應整齊、清潔,封裝嚴密,無漏氣、漏酒現象。
8.2.2 外包裝必須使用合格的瓦楞紙板箱或木箱。箱內要有防震、防撞的間隔材料。
8.2.3 包裝容量
20℃時20瓶的平均凈容量允許偏差:大于或等于500mL/瓶時為±10mL;小于500mL/瓶時為±7mL。
8.3 運輸、儲存
8.3.1 包裝的葡萄酒,允許在5~35℃溫度條件下運輸和儲存。
8.3.2 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應保持場地清潔、干燥、通風良好,嚴防日光直射,不得與潮濕地面直接接觸,不能接觸和靠近有腐蝕性或易于發霉、發潮的貨物,嚴禁與有霉物品堆放在一起。用軟木塞封口的葡萄酒,須臥放或倒放。
8.3.3 按以上條件儲存,瓶裝酒不應發生混濁、酸敗等現象,否則由生產方負責處理。超過18個月的酒,允許有少量沉淀。
注:出口產品按合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