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期滿換證辦法》頒布
浙江省農業廳經濟作物管理局25日下發通知稱,該省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工作已實施近兩年,原頒發的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有效期限將相繼期滿。為搞好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的期滿換證工作,根據《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9]44號)精神,浙江省農業廳經濟作物管理局制定并頒布《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期滿換證辦法》。
通知要求各地以換證為契機,規范換證申請、材料審核、現場檢查等環節,注重初審質量,有效提升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管理水平。在執行過程中有何疑問、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聯系人:陸德彪,電話:0571-86757912.
附: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期滿換證辦法
凡已取得《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并在許可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的企業,應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的換證手續。
一、工作程序
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期滿換證的申請、審查和許可工作程序按《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申請、審查和許可工作程序》(浙龍辦〔2010〕1號文)執行。
二、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按規定向龍井茶證明商標申請受理單位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期滿換證申請表》;
2.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人商標注冊證、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等證照復印件;
3.上一許可期限內的龍井茶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4.與《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的產品包裝型號規格清單》相符的各種龍井茶包裝影印件(或實物);
5.與《龍井茶來源清單》相符的龍井茶來源有效證明材料(僅適用于產區外的分裝流通企業);
6.經申請人簽字蓋章后的《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式三份).
三、初審要求
龍井茶證明商標申請受理單位在收到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核實。根據審核情況,對照龍井茶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和《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按以下三種類型分別簽署初審意見并上報商標注冊人(浙江省農業廳經濟作物管理局):
1.申請人資質及其產品符合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基本條件;在上一許可期限內良好履行《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各項要求,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規范、產品質量穩定,應認定其符合期滿換證條件。
2.申請人資質及其產品符合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基本條件;且在上一許可期限內履行《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相關要求,雖存在或發生過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不夠規范、產品質量不夠穩定等輕微情況,經整改已符合要求的;或經申請人針對提出的具體改進建議及時作出書面承諾并能夠整改到位的,應認定其符合期滿換證條件。
3.申請人資質及(或)其產品不符合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基本條件;(或)在上一許可期限內出現《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六款第三條問題的,應認定其不符合期滿換證條件。
縣級龍井茶工作機構對期滿換證材料的完備性、有效性負責,對于缺失有效材料的要及時通知企業補齊,保證報送商標注冊人審核的材料完備有效。《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期滿換證初審表》應完整填寫所有項目,審核人員、續展使用單位負責人和縣級龍井茶工作機構負責人應分別在初審表的相應位置上簽名,并加蓋縣級龍井茶工作機構公章。不完整的不予報送。
四、審核與許可
商標注冊人根據縣級龍井茶工作機構的初審結論和對申請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換證或不予換證的決定。
五、其他
1.逾期未申請或申請后未獲準繼續使用許可的企業,在原合同期滿后取消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權,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商標注冊人將在相關媒體上公告。
2.被取消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許可的企業,如需繼續使用該商標,須經半年以上的整改期,方可重新申請使用。
3.申請人對未獲準繼續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不服的,可以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商標注冊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