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之地方政府
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也對地方政府做出具體的要求,對地方政府的違法行為也將做出處分。不做監管計劃責
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也對地方政府做出具體的要求,對地方政府的違法行為也將做出處分。不做監管計劃責任人或被撤職。草案擬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嚴厲處罰,“劍指”監管部門不作為。
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或者未按照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食品安全工作經費;未明確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或者未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未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的四種行為,如有其中一種,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職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