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確認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