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不受理奶粉案應呈出法律依據
對毒奶粉索賠案,法院為什么“暫不受理”呢?代理律師轉述法院的意思稱,按照該內部精神,法院要等國家出臺統一的毒奶粉受害者賠償方案之后,毒奶粉的受害者如果對該賠償方案不服才可以起訴。也許是“內部通知”的原因,目前國內法院還沒有受理一起消費者告毒奶粉案。
由于法院對“內部通知”的內容和精神秘而不宣,其“秘密”作出超越法律的“暫不受理”決定,將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棄之一旁,給人以偷偷摸摸的感覺,已經在社會各界引起廣泛聯想,客觀上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司法的公正和人們對法治的信心。人們對關鍵時刻司法隱身、行政主導的三鹿奶粉案件處理方式,感到不可思議。
其實,在筆者看來,法院完全可以從毒奶粉事件的性質上尋找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暫不受理”決定,而不必依據一紙嚴重背離法治要求的“內部通知”作出不敢見人的“秘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意思是說,在政府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期間,受突發事件影響的相關訴訟活動可以適用訴訟法中關于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具體來說,就是在突發事件應對期間,未進行的訴訟可以認定時效中止,正在進行的訴訟可以決定程序中止,突發事件過去后時效或程序恢復進行。這里的“訴訟”既包括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然也包括民事訴訟。
這里的關鍵問題,就是這次全國范圍的奶粉事件是否屬于突發事件。筆者認為,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這次奶粉事件完全可以認定為突發事件,具體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因為從事件的影響范圍,到事件發生后政府采取的相關處置措施,都符合一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征,也符合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而從目前的實際進展情況看,仍有部分受害者還在醫院治療過程中,這意味著整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措施還沒有完結,因此完全可以適合該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訴訟等法律事務。從這個意義上講,法院“暫不受理”有關毒奶粉的案件,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不必偷偷摸摸作出決定,好像見不得人似的。
當然,為了防止產生不必要的誤會,造成毒奶粉受害人的心理恐慌,法院在作出“暫不受理”決定時,必須將“暫不受理”法律依據和效力解釋清楚——“暫不受理”既不影響訴訟時效,也不影響索賠權利。事實上,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有明確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認定毒奶粉事件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并不影響受害人依法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