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遭遇挑戰
(新華社記者詹奕嘉)近日,深圳不少高科企業及業內人士反映,由于當前侵犯商業秘密立法存在一定滯后性,高科企業保護自身核心知識產權遇到困難,自主創新的動力均有所受損。
高科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遭遇挑戰
據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介紹,華為、騰訊、中興通訊、大族激光等12家高科企業2006年至2008年共報案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11件22人,公安機關立案偵查8件17人,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提起公訴7件16人,審判機關作有罪判決4件6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222萬元、間接經濟損失9500萬元。
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不僅給企業造成巨額經濟損失,而且打擊企業創新的積極性。長期與知識產權“打交道”的律師汪涌表示,知識產權保護不足會挫傷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影響企業開發先進技術。“比方說華為花一個億、聘用幾百個科研人員,攻關制造一個產品,但別人弄個光盤盜版,企業就損失慘重。如果知識產權保護不好,更多的企業就會等著盜版,而不是去創新。”
深圳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認為,如果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的懲處,一方面既不能保護好受害企業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放縱侵權者,甚至會使他們更加肆無忌憚地作案。因此,加強對高新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急需引起重視。
法律保護不足為侵權“開后門”
記者在深圳調研發現,高科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形勢較為嚴峻,和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法不足有關。深圳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研究中心卞飛博士告訴記者,侵犯商業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時增設的新罪名,時下許多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難以刑事追究,原因在于:
一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門檻較高。根據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一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二是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失去競爭優勢或市場)。有企業家指出,這一定罪門檻較高,有些侵權行為給企業的長遠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但卻因給企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明顯而無法立案。
華為公司副董事長宋柳平透露,華為研發的一個產品源代碼市值2億元,研發人員唐某以120萬元將源代碼出售給深圳某通信公司,首期非法獲利20萬元,但是唐某最終沒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因是無法認定損失金額是否達到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起刑點50萬元,達不到立案標準。
二是過失侵犯商業秘密者不受刑法追究。深圳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研究中心秘書長黃健民說,有些企業的科研人員沒有主動拿商業秘密去牟利,但他們在對外交往時可能會無意中泄露商業機密,比如參與科研討論、介紹經驗乃至丟失硬盤、軟件,都可能造成資料被竊取。這種過失泄露商業秘密也可能給企業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但由于刑法并未規定過失泄露商業秘密罪,使得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力度受到削弱。
三是侵犯商業秘密罪量刑起點較低。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深圳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研究中心卞飛博士告訴記者,近幾年深圳發生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法院多數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還處以緩刑,“這樣的話,侵權者都愿意冒盜版的風險,侵權后可能一本萬利,萬一被發現,也就判三年,代價不大。”
盡快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立法
專家建議,為更好地幫助高新企業保護知識產權,應從入罪門檻、處罰范圍、量刑標準等方面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法。
首先是降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門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屈學武指出,目前中國不可能像一些西方國家一樣實行知識產權入罪零門檻制,但也要改變目前打擊知識產權犯罪門檻過高的現狀,否則不利于知識產權的創新發展。
深圳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研究中心秘書長黃健民認為,應當降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門檻,“建議將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從50萬元降低為25萬元。重大損失可以綜合考慮企業預期利益喪失數額,產品積壓價值數額、商業秘密投入的成本及造成權利人破產等因素。”
二是增設過失泄露商業秘密罪。目前刑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為故意犯罪,不存在過失犯罪。全國人大代表麥慶良建議,從加強對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強化知悉商業秘密者的義務角度,應規定過失泄露商業秘密罪。“為限制處罰范圍,可規定過失泄露商業秘密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三是提高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法定刑。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長鐘曉渝認為,相對于專利權、著作權而言,商業秘密被侵犯后自身價值一般不可完全恢復,甚至可能徹底喪失,對高新技術企業造成的損失更大,后果更嚴重。因此,從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罪,保護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角度出發,應當加大處罰力度,震懾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