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金沙古酒酒業有限公司因發布違法廣告被罰1760元
近日,金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貴州金沙古酒酒業有限公司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金市監處字[2025]103號)。該公司因在其認證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違法酒類廣告,被處以罰款1760元。 經查,該公
近日,金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貴州金沙古酒酒業有限公司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金市監處字[2025]103號)。該公司因在其認證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違法酒類廣告,被處以罰款1760元。
經查,該公司在“金沙古酒酒業”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兩則酒類廣告含有不科學的明示或暗示內容。貴州金沙古酒酒業有限公司的“金沙古酒酒業”微信公眾號是其官方認證平臺,用于企業文化日常宣傳和酒類產品推廣。
2017年8月的一則廣告中宣稱其產品“可以預防心血管疾病”、“預防糖尿病”、“預防膽結石”等明確醫療用語,這些表述與藥品混淆的用語直接違反了廣告法規定。
2021年1月6日,該公司公眾號再次發布違法廣告,文案中寫道:“喝酒,有利于緩解肌肉緊張。當煩躁、焦慮時,喝上兩杯,即可緩解緊張,穩定情緒”。這則廣告使用了“借酒澆愁”等暗示性語言,暗示酒精飲料可以消除緊張和焦慮,構成了不科學的明示或暗示。
2025年5月30日,金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平臺”接到首起舉報(編號:1520523002025053047853253)。執法人員于6月11日對當事人辦公室進行現場檢查,并提取了相關證據。6月20日,該局再次接到舉報(編號:1520523002025062004643156),進一步證實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分別于2025年6月11日和6月25日刪除撤銷了涉案廣告。調查顯示,這兩則廣告文案均為當事人委托第三方(張金星、劉慧燕)編輯制作,制作費用分別為300元和500元。
金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對該公司進行處罰。上述法律規定禁止酒類廣告中出現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內容,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市場監督管理局最終作出了罰款176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并于次日開始公示,公示期將持續至2025年11月20日。
公開資料顯示。貴州金沙古酒酒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9-16,法定代表人為周鯤鵬,注冊資本為10000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205236927280692,企業注冊地址位于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安底鎮桂花村,所屬行業為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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