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區商務局去年先后兩次查扣了海口賴貴山酒業有限公司
海口市秀英區商務局去年先后兩次查扣了海口賴貴山酒業有限公司的白酒,被該公司以越權查扣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秀英區商務局越權執法并賠償損失。今天上午,秀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在酒類流通領域具有行政執法權,駁回該酒業公司所有訴訟請求。據悉,這是《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實施后海南首例酒類流通行政訴訟案。
去年6月6日,群眾向秀英區商務局舉報海口賴貴山酒業有限公司涉嫌經銷假酒。商務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后到現場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的白酒中,有兩種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兩種產品均不能提供《酒類流通隨附單》,二是提供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是委托檢驗報告書,不屬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執法人員就地登記保存總數量1508件的兩種酒品,要求該公司必須提供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同年10月10日,秀英商務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又赴該公司倉庫執法檢查,發現有兩種酒,該公司仍然提供不了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相關材料證明,執法人員遂對這批酒品進行就地登記保存。在執法現場,執法人員還查處了涉嫌假冒生產許可證的賴貴山賴茅酒。
原告海口賴貴山酒業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秀英區商務局兩次出具的登記保存決定書,均以該公司產品涉嫌假冒偽劣等產品質量問題為由,其行為屬越權行為。即使涉及產品質量、假冒偽劣問題,商務局也無權查扣產品。被告行使職權的法律依據是商務部門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無論是依據該辦法還是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告都沒有行政查封扣押的權力。
海口市秀英區法院一審判決指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有權對原告的酒類產品進行查封扣押,原告經營的酒類商品手續是否齊全。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商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另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商務部門有權檢查、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生產工具、設備和經營場所。因此,被告在酒類流通領域具有行政執法權。被告在執法過程中,根據群眾舉報對原告經營的酒類產品進行查處,在原告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對上述批次酒品作出登記保存的處理決定,符合上述規定。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