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村”八年商標之爭
●由于缺乏商標意識,我省一些企業未能認清商標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導致一些企業有著慘痛的教訓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商標在經濟活動中的威力已愈益凸顯
“杏花村”商標之爭,企業當引以為鑒
元旦前夕,對池州和杏花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來說,最高興的就是收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寄來的一份“新年大禮”――核準“杏花村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至此,與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爭吵”了近八年的“杏花村”商標,終于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獲準注冊。杏花村究竟在哪“借問酒家何處有,牧童遙指杏花村。 ”這首唐代詩人杜牧的《清明》詩,不僅為后世留下了一首千古絕唱,也使“杏花村”名滿天下。讓人們對杏花村有著別樣的情懷。但這位大詩人肯定沒有想到,正是這千古名句,引起了一場公案―――詩中的杏花村究竟在何處?
在池州市城西有個杏花村,此處過去有酒肆,產名酒,自唐至今,許多史籍都有明確記載。杜牧于會昌四年(844年)9月由黃州刺史遷池州刺史,會昌六年9月再遷睦州刺史,在貴池呆了整兩年。杜牧在貴池為官時,愛喝酒,也愛郊游,現在貴池古井猶存,當時以井水釀酒,名為“杏花大曲”,香醇可口。清人朗遂作《貴池縣杏花村志》,將杜牧詩收入,其后,《江南通志》也把該詩收入,并申明杜詩所指杏花村在貴池。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名勝辭典》也依此說。
而山西汾陽杏花村認為“所產汾酒素有甘泉佳釀的美譽,歷代文人墨客的題詩碑刻甚多”,將杜牧的這首《清明》詩,赫然列于碑群之首,認定杜牧筆下的杏花村就在山西汾陽。并早在1957年就在酒類產品中注冊“杏花村”商標,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成為馳名商標。
“杏花村”商標引發爭議
1999年,匈牙利華僑詹曉榮先生來到池州,被那“水似清泉”的黃公井和“十里煙村一色紅”的美麗深深吸引。 “杏花村是世界上一張無形的名片,是池州瑰寶和財富。 ”詹曉榮從文化創意產業著手,經池州市政府批準啟動“杏花村”復建項目,并于2000年成立安徽省黃公酒壚餐飲娛樂有限公司,2001年5月28日申請注冊“杏花村”旅游服務類注冊商標。
隨后,由其建造的杏花村古井文化園和杏花村旅游區,分別獲得國家AAA級旅游資質認證和國家AAAA級旅游區。
2002年9月14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了“杏花村”商標初審公告,就在公告發布的最后期限里,9月29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他們認為:“杏花村”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商標,早在1957年在酒類產品上獲得注冊,并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社會上具有廣泛影響和知名度。其次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5月成立杏花村酒都旅行社,與被異議商標使用指定服務類別內容完全一致,勢必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混淆,誤導公眾,使異議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杏花村”商標的注冊引起了池州市政府的高度重視,2003年5月15日,市政府專門發出關于申請“杏花村”旅游服務類注冊商標的函,認為,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杜牧《清明》詩中的“杏花村”在山西省汾陽縣境內,嚴重違背史實。杜牧《清明》詩句中的“清明時節雨紛紛”實指江南初春景象,非黃土高原上的山西汾陽。該詩指的“杏花村”在池州早有定論,自古以來在我國志苑中為村立志者只有池州杏花村。
2006年9月13日,國家商標局駁回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異議。
八年之爭塵埃落定
山西杏花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對國家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2007年2月6日再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杏花村”是池州人文歷史的品牌,對池州歷史文化的挖掘、弘揚,帶動池州旅游經濟的發展有重大意義,也是池州乃至全國的一個高價值品牌。池州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說,市政府積極組織相關部門配合企業擬定異議答辯及隨后的復審答辯材料。
接到山西方面提出的異議復審要求后,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極為慎重,經審查認為,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杏花村”旅游服務類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2年8月28日,時間上晚于被異議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發展公司(原安徽省黃公酒壚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杏花村”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期,且其被核準注冊的酒商品類服務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旅游服務類服務不類似,故不能構成被異議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至此,這歷時八年的“杏花村”商標之爭塵埃落定。而杜牧筆下的“杏花村”也從此一分為二,“酒”在山西,“玩”在安徽。
“杏花村是不可多得的文化品牌資源,是公共資源,不是一個企業或某一個人的,應該讓大家共享這個資源。 ”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發展公司董事長詹曉榮說,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杏花村”商標的裁定,增添了企業做好“杏花村”的信心,更要有責任把杏花村作為一個精品來打造,留給池州杏花村的后人,讓大家共享。他表示,下一步將把杏花村作為文化產業園來打造,不斷挖掘杏花村的人文、村落、詩文化、酒文化等其他產業。
由于缺乏商標意識,在我省一些企業和商人未能認清商標是重要的知識產權,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是保證自己產品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利器”,導致一些企業有著慘痛的教訓。而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商標在經濟活動中的威力已愈益凸顯,八年“杏花村”商標之爭,必將喚醒皖企的商標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