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洪身一審被判死緩
喬洪身犯兩罪一審被判死緩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經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距開庭時間長達15個月之后,2010年1月15日,該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喬洪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檢察機關指控:其行為構成兩罪
2008年10月28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喬洪等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底至2007年3月,喬洪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分管廣告、供應、銷售的職務之便,為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商、廣告商、經銷商謀取利益。先后多次單獨或伙同其弟喬建華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442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還指控:喬洪尚有折合人民幣840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庭上,公訴人出示了有關證據,喬洪委托的律師到庭為其辯護。庭審結束時,法庭當即宣布,喬洪案將擇期宣判。
法院查明:受賄1323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喬洪于2000年底至2007年3月期間,利用其擔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100余次分別收受胡某、公某、羅某某等22人的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1323萬余元;伙同其弟喬建華共同受賄218萬余元;被告人喬洪另有折合人民幣820萬余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合法。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喬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其弟喬建華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喬洪的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喬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給予嚴懲,鑒于其具有主動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本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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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洪”一案始末
喬洪,30歲出頭時擔任貴州納雍縣縣長。1996年,他通過公開招考,被錄用為主管糖酒業的貴州省輕工廳副廳長。
2000年初,貴州省輕工廳即將解散,喬洪被安排至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從政府官員轉型為企業管理者。
2007年5月1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將喬洪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平級交流任貴州省國資委副主任。
2007年5月18日,中共貴州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司原總經理喬洪進行立案調查,并正式宣布采取“兩規”措施,同年10月3日被正式批捕。
2008年10月28日,喬洪案在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