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絕自帶酒水”行不通了
飯店酒館的“謝絕自帶酒水”的規定是否合理合法?對此,因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令相關仲裁部門束手無“策”而大傷腦筋,于是在處理時盡量打著“和氣牌”。
曾經一度,飯店酒館在未有任何公示告知的情況下,收取顧客因自帶酒水來用餐的附加服務費,美其名曰“開瓶費”。然而,顧客卻以“不知情”為由拒絕付之。飯店酒館在吃了“啞巴虧”后,為了“有詞有理”于是在店堂將“謝絕自帶酒水”以及“否則加收開瓶費”的“行規”公然示之。于是反過來就該是消費者忍氣吞聲了。但是,對此消費者心里還是覺得怪怪的而難以平衡,總希望政府能有個正確的說法。
說法終于有了。根據武漢市新近出臺的《武漢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酒店“自帶酒水恕不接待”的店堂告示可視為合同格式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如酒店對工商部門提出的修改建議有異議,可在15 日內向工商部門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要求,對應當修改的格式條款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備案、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若消費者以后看到如此告示或者因此權益受損可向“12315”投訴。
看著食客們大包小包地提酒進門,飯店酒館老板們的臉上略顯絲絲苦色而無可奈何了。開飯店酒館賣酒本是天經地義,而且也是業務的重要一部分,現在別說在酒水上獲取暴利了,連與市場一樣正常該得的盈利也沒得賺了,只有將自己進的酒水儲之高閣,或者擺在柜臺做為“裝點”了。然而,這歸根結底該怪誰呢?怪誰?怪飯店酒館自己!誰叫你們的酒水貴得是那么得嚇人呢?搞得有時酒水的價錢超過飯菜錢的好幾倍呢?于是,顧客就只有提著自己在市場上,用合理價錢買的酒水來“貴店”吃喝消費了。你會算,我也會算,這叫飯店酒館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解鈴還需系鈴人。因此,為了讓食客們盡量飲用飯店酒館準備的酒水,飯店就要將良心放正,減去酒水那近乎漫天叫價的暴利,把價格做得與市場同類和同樣產品一樣,這還是有合理差價可賺的,總比人家自帶酒水后一分錢也賺不到要好得多。當然,適當加一點點令消費者能理解并接受的服務費也不是不可以的。而且,飯店酒館向顧客提供更多更優質的服務是應該的。這樣一來,顧客在更多的時候就不會自帶酒水過來了,畢竟提那東西還是很累很辛苦的,而且,在某種意義上講還是個“面子”問題,所以,只要飯店酒館的酒水價格合理,誰還會傻乎乎地再去自帶呢?除非有些人特別偏好某種品牌,而飯店酒館也沒有這種酒之外。
因此,工商部分干涉飯店酒館“謝絕自帶酒水”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只要飯店酒館放正經營心態,這就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了。賺取合理良心利潤,飯店酒館的生意才會越來越紅火,甚至名氣和規模等將與日俱增、長足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