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中英文標識不符遭顧客起訴
2007-06-01 08:43
白酒
因發現所購葡萄酒中文標識與英文標識不符,酒精濃度相差0.5度,消費者胡某將超市告到了法院,要求雙倍賠償。日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提供證據證明所銷售的酒類合法,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胡某訴稱,2007年2月9日,原告從被告某超市處購買布萊薩克白葡萄酒一箱,計12瓶,總計付款1500元。后,原告發現所購葡萄酒中文標識與英文標識不符,酒精濃度相差0.5度。被告的行為已對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侵害,故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購貨款1500元;判令被告賠償1500元。
被告北京某超市辯稱,原告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發票上客戶名稱的記載,購買該酒的客戶姓“劉”,而非原告。被告對布萊薩克白葡萄酒的經營屬于合法經營,且標識得到相關國家機關的認可,是合法有效的。布萊薩克白葡萄酒中文標識與英文標識差異之處已通過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所檢驗認可,且未對原告之權益造成任何實質性損害。被告對原告并無返還購貨款及賠償損失的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順義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原告持有被告蓋章的購物小票發票,在沒有證據證實來源非法的情況下,原告提起訴訟主體適格。因被告提供證據證明所銷售的酒類合法,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某超市退還購貨款、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