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食品標簽因“病”頻繁被訴
超市食品標簽因“病”頻繁被訴。近一段時間以來,江蘇無錫市各大超市被頻頻告上法庭,因食品問題動輒被要求10倍賠償。食品安全法針對問題產品賦予消費者10倍索賠的權利,若僅限于包裝標簽不當且未造成任何損害后果,消費者還能獲得10倍賠償嗎?就法院受理的食品質量糾紛看,消費者都是以包裝上的保質期、儲存條件、能量成分等標簽標注不當為由,提起10倍索賠。然而在判決結案的幾起案件中,消費者均敗訴。
河南的周先生在無錫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10盒“小李子皮蛋”,包裝盒上注明保質期為6個月。回到家,他查詢的國家標準GB/T9694-1988中顯示:皮蛋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應能保質3個月,保存5個月。周先生認為,皮蛋類產品的最長保質期應為5個月,而廠家標注的保質期已超過了國家標準,遂要求10倍賠償。
兩個月后,這家超市再次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這次被訴是因消費者馬某購買的27包“阿明”系列牛肉干內外包裝上的QS代碼不一致。過了一個月,消費者秦某又將這家超市告上法庭,稱他購買的12盒“百合菊花粉”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未標注能量等內容。
這家大型超市半年3次被訴10倍賠償,無一例外都跟食品包裝標簽有關。超市覺得很冤,指責消費者“無理取鬧”。“我們超市銷售的食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有些只是包裝上出現的印刷錯誤,消費者過分較真,甚至玩弄文字游戲,令人頭痛。”超市負責人說。由于這3起食品質量糾紛都沒有產生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害,因此超市方面挺直了腰桿,并呼吁消費者應理性維權,不要動不動就10倍索賠,耗時耗力。
面對超市方面的指責,消費者覺得“如果超市沒有問題,工商局怎會對他們作出處罰?”受理的9起食品質量案件中,有6位消費者都是先向工商部門舉報,等工商作出處理決定后,再向法院起訴10倍賠償。消費者認為,工商局的處理告知書也是訴訟的強有力籌碼。
法庭上,對于消費者的強勁“攻勢”,作為被告的超市方面反復強調兩點:1、進貨時已履行嚴格的審查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2、涉案食品質量不存在任何問題,也未造成任何人身傷害。而原告消費者則認為,包裝標簽問題本身就是質量問題,錯誤的標簽引導含有潛在的損害后果。
消費者付先生今年將無錫各大超市告了個遍。在一起訴訟中,付先生要求某超市和廠家10倍賠償所購22盒益生菌沖劑價款。他指出,包裝上的配料表中有兩個菌種不符合標準。超市方面回應說,付先生同一天在其4家門店購買22盒益生菌沖劑,共花費8360元,他不能算作普通消費者。“一般消費者并不會對產品的原材料進行百般查詢。不過我們有生產許可證,所用原料也都在食藥局公布的保健食品益生菌菌種名單內,產品沒有任何問題。原告是為了獲得高額賠償金來故意找茬。”對于被告方的質疑,付先生說他習慣在大賣場掃貨,自己食用或贈送親朋好友。對于10倍賠償金,付先生信心滿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