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氧水飲料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飲用富氧水飲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水城縣白馬飲業有限公司以純凈水為主要原料,按生產實際需要適量添加一定的礦物質、醫用氧而制成的富氧水飲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478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T 4789.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檢驗
GB/T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5009.13 食品中銅的測定
GB/T500.90 食品中鐵、鎂、錳的測定
GB/T 5009.91 食品中鉀、鈉的測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7489 水質 溶解氧的測定 碘量法
GB 8982 醫用氧
GB 12695 飲料企業良好生產規范
GB 17323 瓶裝飲用純凈水
GB 19298 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9年第75號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9第123號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富氧水飲料
富氧水飲料以純凈水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要求的礦物質和醫用氧制成的飲品。
3.2 氧含量
即水中溶解氧的含量。
4、原輔材料
4.1.1 純凈水應符合GB17323的規定。
4.1.2 醫用氧應符合GB 8982的規定。
5 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的控制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的控制要求應符合GB12695的要求
6 技術要求
6.1 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指標
項 目 指 標
色 度 ≤10,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渾濁度,NTU ≤1
臭 和 味 具有該品名的固有滋味,無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檢出
6.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 目 指 標
pH值 6.5 - 8.0
鎂(以Mg2+計),mg/L 0.2-2.3
鉀(以K+計),mg/L 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氧含量(以O2計),mg/L 5-40
總砷(As), mg/L ≤0.01
鉛(Pb),mg/L ≤0.01
銅(Cu),mg/L ≤1.0
6.3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微生物指標
項 目 指 標
菌落總數,cfu/mL ≤50
大腸菌群,MPN/100mL ≤3
霉 菌, cfu/mL ≤10
酵 母 菌, cfu/mL ≤10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不得檢出
6.4 凈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令2009年 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6.5 食品添加劑
6.5.1 食品添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相關的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
6.5.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執行。
7 試驗方法
7.1 感官指標
按感官品評法檢驗。
7.2 理化指標
7.2.1 pH值按GB/T5750規定的方法檢驗。
7.2.2 氧含量按GB/T7489規定的方法檢驗。
7.2.3鎂的測定按GB/T5009.90的規定方法測定。
7.2.4 鉀、鈉按GB/T5750.91規定的方法測定。
7.2.5 總砷的測定按GB/T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7.2.6 鉛的測定按GB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7.2.7 銅的測定按GB/T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7.3 微生物指標
7.3.1 菌落總數按GB 4789.2的方法測定。
7.3.2 大腸菌群按GB 4789.3的方法測定。
7.3.3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分別按GB4789.4、 GB/T 4789.5、 GB 4789.10規定的方法檢驗。
7.3.4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規定的方法檢驗。
7.4 凈含量
按JJF 1070的方法測定。
8 檢驗規則
8.1 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種,同一臺灌裝機灌裝的產品為一批。
8.2 出廠檢驗
8.2.1 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出具合格證書,并附有簽署質量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
8.2.2 抽樣方法和數量
每批隨機抽取10瓶。4瓶用于感官指標、凈含量、pH值的檢驗;2瓶用于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的檢驗;另4瓶留樣備用。
8.2.3 出廠檢驗項目
感官指標、凈含量、pH值、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為每批必檢項目,其它項目作不定期抽檢。
8.3 型式檢驗
8.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需進行型式檢驗。
a) 主要原輔材料或關鍵工藝變更,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b) 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c) 正常生產間隔一年時;
d)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產生產的定形鑒定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一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有型式檢驗要求時;
8.3.2 抽樣方法
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16瓶,5瓶用作感官要求、凈含量、理化指標的檢驗,5瓶用作微生物指標的檢驗,6瓶留樣備用。
8.3.3 型式檢驗項目
應包括本標準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8.3.4檢驗結果中,感官指標、凈含量、理化指標如有不符合本標準時,對不合格項目從該批貨中加倍抽樣復檢,復驗結果仍有一項不合格,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標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時,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9 標簽、包裝、貯存 、運輸
9.1 標簽
9.1.1 標簽
標簽按GB771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9年第123號令《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執行。
9.1.2 包裝上除應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外,還須標出單位包裝的凈含量、配料表、食品添加劑、產地以及產品標準號和出廠日期。
9.2 包裝
9.2.1 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9.2.2 產品采用塑料瓶(桶)包裝,包裝必須封裝嚴密,無滲漏;包裝體外清潔。
9.3 貯存 9.3.1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庫存房中,應隔地離墻。
9.3.2嚴禁露天堆放、日曬雨淋或靠近熱源,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同庫儲存。
9.4 運輸 9.4.1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搬運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扔摔、擠壓。
9.4.2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運輸。
9.5 保質期
在符合9.3和9.4的儲存和運輸條件下,開啟封前:
------ 凈含量小于3000毫升含量的產品,保質期不少于12個月。凈含量大于3000毫升,由于多次循環使用的包裝的產品,保質期不少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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