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雪山牌薄荷蘇打水飲料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海雪山牌薄荷蘇打水飲料的要求、驗試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用飲用水為原料、添加適量的食用碳酸氫鈉(小蘇打)、調味劑食用香精、安塞蜜及天然薄荷腦和防腐劑(對羥基苯甲酸甲酯鈉或對羥基苯甲酸乙酯鈉),經特定工藝加工制成的瓶裝薄荷蘇打水飲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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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1887 食品添加劑 碳酸氫鈉
GB/T4789.21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冷凍飲品、飲料檢驗
GB/T5009.140 飲料中乙酰磺胺酸鉀的測定
QB/T1505 食品添加劑 食用香精
GB/T5009.11 食品中總砷和無機砷的測定
GB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5009.13 食品中銅的測定
GB/T 5009.31 食品中對羥基苯甲酸酯類的測定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19304 定型包裝飲用水企業生產衛生規范
JJF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75號令(2005)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 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3.1.2 碳酸氫鈉應符合GB1887的規定。
3.1.3食用香精應符合QB/T1505的規定。
3.1.4 碳酸氫鈉應符合GB1887的規定。
3.1.5 其它輔料應符合相關標準和有關規定。
Q/SSJ0002S—2012
3.2.感官要求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項 目 要 求
色澤及性狀 無色透明液體
氣味及滋味 呈本品特有的氣味和微甜薄荷滋味,無異味異嗅
雜 質 無肉眼可見外來雜質
3.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表 2
項 目 指 標
鉛(Pb),mg/L ≤0.3
總砷(以As計),mg/L ≤0.2
銅(Cu),mg/L ≤5.0
乙酰磺胺酸鉀(安塞蜜) ,g/kg ≤0.3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鈉或對羥基苯甲酸乙酯鈉
(以對羥基苯甲酸計),g/kg ≤0.25
PH值 7.0-8.5
3.4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符合表3規定。
表 3
項 目 指 標
細菌總數(CFU/mL) ≤100
大腸菌群(MPN/100mL) ≤3
霉菌和酵母菌(CFU/mL) ≤10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不得檢出
3.5. 食品添加劑
3.5.1食品添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相應標準和有關規定。
3.5..2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品種和添加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3.6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Q/SSJ0002S—2012
3.7 生產過程要求
應符合GB 19304 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感官品評法進行檢驗。
4.2. 理化指標
4.2.1總砷
按GB/T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4.2.2鉛
按GB/T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4.2.3 銅
按GB/T5009.13規定的方法測定。
4.2.4乙酰磺胺酸鉀(安塞蜜)
按GB/T5009.140規定的方法測定。
4.2.5 PH值
按GB5750規定的方法測定。
4.3. 微生物指標
按GB/T4789.21規定的方法檢驗。
4.4. 凈含量
按JJF1070規定執行。
5、檢驗規則
5.1.1 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種、同一臺灌裝機灌裝的產品為一批。
5.1.2. 抽樣
在同一批產品中,隨機抽取4瓶,2瓶作檢驗,2瓶留樣備查。
5.1.3. 出廠檢驗
產品出廠前,須進行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凈含量、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5.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中3.2-3.6的內容,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時亦應進行;
A)更換設備或連續停產三月以上再次恢復生產時;
B)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C)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5.3 判定規則
5.3.1 出廠檢驗判定規則
當出廠檢驗項目均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判定該批產品出廠檢驗合格。 當出現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項目時,應用該批產品留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判定結果應以復驗結果為準。
Q/SSJ0002S—2012
微生物指標不合格時,不得進行復驗。
5.3.2 型式檢驗判定規則
當型式檢驗項目均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若出現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項目時,應用該批產品留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判定結果應以復驗結果為準。
微生物指標不符合時,不得進行復驗。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簽
產品采用聚酯(PET)瓶包裝,產品標簽應符合GB7718的規定。
6.2. 包裝
包裝材料應符合有關食品包裝材料的衛生要求,包裝紙箱上應注明“小心輕放”、“請勿倒置”、“防曬”、“防潮”的字樣或標志;注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凈含量和總數量。
6.3. 運輸
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混運。運輸過程中不得曝曬、雨淋、受潮。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庫房中;嚴禁露天堆放、日曬、雨淋或靠近熱源;應離墻地存放, 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同庫儲存。產品出庫必須依先進先出的原則,依次出庫。
6.5 保質期
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產品保質期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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