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市水產企業聯合呼吁暫緩魷魚制品甲醛檢測
最近,舟山市出口水產行業協會及舟漁、興業集團等18家公司聯合向國家衛生部、農業部呼吁暫緩魷魚制品甲醛
最近,舟山市出口水產行業協會及舟漁、興業集團等18家公司聯合向國家衛生部、農業部呼吁暫緩魷魚制品甲醛檢測。
一、魷魚制品企業遭遇處罰的基本情況。自2001年湖南工商部門首次檢出魷魚干制品含有“甲醛”以來,不少魷魚生產企業不時收到各地工商局關于魷魚絲“甲醛”超標處罰通知書。特別是自今年4月19日國家衛生部發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點名提到海參、魷魚等干水產品可能加有工業用甲醛后,企業收到處罰通知增加。今年3-6月,僅中國水產舟山海洋漁業公司就接到此類處罰通知10余起。為了減少損失和影響,部分企業將部分魷魚干制品退出了國內市場,如中國水產舟山海洋漁業公司、浙江興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已停止部分魷魚產品對國內市場的銷售。
二、魷魚制品中含有甲醛的原因。“甲醛”實際為魷魚自身所代謝的產物,是魚體自身存在的,并非是加工過程人為添加的工業用甲醛。在正規的水產加工企業中,魷魚加工是無需添加工業用甲醛的,加入甲醛,不僅不便于生產(伴有強烈的刺激性氣味),而且會使產品中蛋白質凝固,不便于加工。
三、魷魚制品甲醛檢測對漁業和水產加工業的影響。魷魚制品企業連續接到處罰通知,不僅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穩定,而且也對遠洋魷魚釣產業帶來負面影響。2010年,我市遠洋漁業產量12.2萬噸,產值達13.5億元,遠洋魷釣漁船達244艘,占到全國總量的68%,預計到今年底,全市魷釣漁船總數將達到300艘,占全國總數的80%強。舟山魷魚年加工量為20萬噸,其中出口5.6萬噸,出口額2.39億美元,占全國魷魚制品出口額的36.2%,是舟山水產加工業中的第一大產業。
在近二十年國內外魷魚及其制品貿易中,出口產品從未因魷魚“甲醛”問題而被國外通報或退貨,說明魷魚制品進口國通關時并不對“甲醛”進行檢測;但若國內因所謂的添加 “工業甲醛”(事實上沒有添加)而羈絆整個魷魚產業,無疑是對我國遠洋魷魚捕撈和加工業乃至整個水產行業的致命打擊,甚至可能因甲醛問題為相關進口國家提供技術貿易壁壘的借口,后果不堪設想。
四、對魷魚制品暫緩甲醛檢測的意見和建議。基于以上情況,舟山市出口水產行業協會和18家魷魚捕撈和加工企業向國家衛生部、農業部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是遵循日、歐、美等國慣例,對魷魚干制品,由于其自身所含“甲醛”本底的特殊性,暫不進行甲醛檢測。
二是鑒于甲醛是魷魚自身存在的事實,在魷魚干制品中又沒有添加甲醛,因而GB2760不能作為工商部門處理的依據。
三是要求將《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序號10工業用甲醛: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種“海參、魷魚等干水產品”修改為“海參、魷魚等水發產品”,這樣更能符合當前我國的實際。
一、魷魚制品企業遭遇處罰的基本情況。自2001年湖南工商部門首次檢出魷魚干制品含有“甲醛”以來,不少魷魚生產企業不時收到各地工商局關于魷魚絲“甲醛”超標處罰通知書。特別是自今年4月19日國家衛生部發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點名提到海參、魷魚等干水產品可能加有工業用甲醛后,企業收到處罰通知增加。今年3-6月,僅中國水產舟山海洋漁業公司就接到此類處罰通知10余起。為了減少損失和影響,部分企業將部分魷魚干制品退出了國內市場,如中國水產舟山海洋漁業公司、浙江興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已停止部分魷魚產品對國內市場的銷售。
二、魷魚制品中含有甲醛的原因。“甲醛”實際為魷魚自身所代謝的產物,是魚體自身存在的,并非是加工過程人為添加的工業用甲醛。在正規的水產加工企業中,魷魚加工是無需添加工業用甲醛的,加入甲醛,不僅不便于生產(伴有強烈的刺激性氣味),而且會使產品中蛋白質凝固,不便于加工。
三、魷魚制品甲醛檢測對漁業和水產加工業的影響。魷魚制品企業連續接到處罰通知,不僅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穩定,而且也對遠洋魷魚釣產業帶來負面影響。2010年,我市遠洋漁業產量12.2萬噸,產值達13.5億元,遠洋魷釣漁船達244艘,占到全國總量的68%,預計到今年底,全市魷釣漁船總數將達到300艘,占全國總數的80%強。舟山魷魚年加工量為20萬噸,其中出口5.6萬噸,出口額2.39億美元,占全國魷魚制品出口額的36.2%,是舟山水產加工業中的第一大產業。
在近二十年國內外魷魚及其制品貿易中,出口產品從未因魷魚“甲醛”問題而被國外通報或退貨,說明魷魚制品進口國通關時并不對“甲醛”進行檢測;但若國內因所謂的添加 “工業甲醛”(事實上沒有添加)而羈絆整個魷魚產業,無疑是對我國遠洋魷魚捕撈和加工業乃至整個水產行業的致命打擊,甚至可能因甲醛問題為相關進口國家提供技術貿易壁壘的借口,后果不堪設想。
四、對魷魚制品暫緩甲醛檢測的意見和建議。基于以上情況,舟山市出口水產行業協會和18家魷魚捕撈和加工企業向國家衛生部、農業部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是遵循日、歐、美等國慣例,對魷魚干制品,由于其自身所含“甲醛”本底的特殊性,暫不進行甲醛檢測。
二是鑒于甲醛是魷魚自身存在的事實,在魷魚干制品中又沒有添加甲醛,因而GB2760不能作為工商部門處理的依據。
三是要求將《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序號10工業用甲醛: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種“海參、魷魚等干水產品”修改為“海參、魷魚等水發產品”,這樣更能符合當前我國的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