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利用經費 職能監管檢測采取招投標制
“食品檢測收費太高,影響市場監管的抽檢工作多頻次、大范圍的深入開展。”吉林省工商局食品監督處李茂林處長說。
2009年,吉林省工商局單獨成立食品處,而當年工商系統投入樣品抽檢的經費為40萬元。“這在當年不算小數目。因為據我所知,以往每年投入的不過20萬元左右。2009年后,食品抽樣檢驗力度不斷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也在加強。2010年,我們把市場抽檢工作列為重點,做到一月一檢,根據全年抽檢計劃逐步進行,當年投入的食品抽樣檢驗經費為90萬元。2011年,我們計劃投入150萬元的抽樣檢驗經費用于全年食品抽樣檢驗,目前正在報請上級領導審核通過。”李茂林表示。
李茂林介紹說,為了更好地利用食品抽檢經費,工商部門近年來都是采取食品檢測招投標的辦法,面向省內外權威檢測機構招投標,正常情況下,中標單位的報價會比國家收費標準便宜50%~70%。
李茂林表示,今年3月份,吉林省工商局剛剛針對食品添加劑的問題在吉林市進行過一次專項抽樣檢驗工作,抽檢結果顯示合格率為87%。“我們也希望檢測費用便宜些,節省出來的費用可以用于更多范圍的食品抽樣檢測。但這部分資金還是需要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支持。”
省內一家檢測機構內部人士透露,監管部門面臨產品質量檢測檢不起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比如要對食品進行抽檢,照理這類抽檢工作應該是由上級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支持的,但是,這種專項資金不一定完全分配到基層部門,可能在上一級監管部門就已經分配使用完了,縣級以下的基層監管部門要想查處違法商販,需要產品質量進行檢測怎么辦?沒有專項資金用來檢測,那么最后就可能是不檢不查。”
■他山之石
廣東中山2011年食品抽檢專項經費900萬
對于檢測收費的高與低,消費者有認為收費過高的理由,檢驗機構有認為收費過低的解釋。那么食品檢驗收費如何改變這種“糾結”?
“產品質量檢測不該讓消費者買單,消費者根本也買不起單。”吉林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工程學院食品科學系主任劉學軍教授一直反對消費者個人掏腰包去做食品檢測。
“據我所知,國外還沒有哪個國家提倡個人送檢產品的。檢測工作本來就是監管部門的事情,不該讓消費者去做職能監管部門該做的事。國家財政、地方財政應該加強在食品檢測方面的資金支持。從目前來看,工商部門也好、質監部門也好,執行一月一抽檢的食品監管計劃還是遠遠滿足不了當前百姓對于食品安全的監管需求。”
劉學軍表示,“國內在食品抽檢經費解決上,廣東中山的經驗值得其他省市借鑒。”中山的做法是把食品抽檢納入財政預算。
中山95%以上都是民營企業,可以說是民營經濟占主流,而食品企業主要都是小規模的民營企業和個體。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后,中山把質監部門的食品抽樣檢驗經費列入財政預算。2010年開始給中山質量技術監督局劃撥食品抽樣檢驗專項資金800萬元;2011年食品抽檢的專項經費提升至900萬元。
“這大大解決了監管部門由于經費不到位而產生食品安全監管打折扣的現象。”劉學軍認為。
為啥一個小小的中山就能一年拿出900萬元投入食品抽樣檢測中?記者電話聯系中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相關負責人蔡先生。蔡先生說,食品抽樣檢驗要想大范圍、高頻次、有力度地開展,“沒有地方財政的支持誰也玩不轉。”
■出路
檢驗部門能否回歸“公益”?
政府選擇部分機構,指定其履行對質監、工商等部門義務抽檢,經費由財政部門承擔
有人提出“把檢測機構部分回歸公益,由政府出資完全進行扶持,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定期抽樣進行免費檢測,應該是一個較為理想的狀態”。
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張川洲院長說,現在事業單位性質的質檢機構,為政府職能部門所做的檢測檢驗是由國家出資的。比如職能部門或質檢部門到企業抽樣檢測,樣品都要向被檢企業購買,這充分體現了國家為企業減輕抽檢負擔,同時也使得檢測機構的抽檢更具公正性。“我認為,隸屬于政府職能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檢測檢驗機構應該回歸公益。但檢驗機構是一個綜合性的服務平臺,還有企業、自然人也有產品檢測檢驗的需求。需求主體不一樣,所以實行公益性檢測的同時,對不同的需求主體,也應考慮適當收取人員、耗材、設備的成本費才行。”
吉林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工程學院食品科學系主任劉學軍教授認為,應該對“公益”有一個定位。消費者維權性質的檢測很難做到“公益”,因為會引發無數消費者來做免費檢測,這樣也不現實。公益檢測應該定位在正常市場監管的檢測,國家規定的行業監管所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產品抽樣檢測、對生產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送檢檢測,而對于科研機構的檢測、企業、個人因某種需要所做的產品檢測則是可以適當收取費用的。
劉學軍還提出,企業按國家食品監管有關規定定期送檢并不合適,因為企業按標準生產,主動送檢的基本沒有不合格產品。而且這種送檢企業要花錢檢測出報告,國家不如將此改為監管部門每年不定期、多頻次地去企業抽檢,這樣就可以將此方式公益化,而且抽檢結果會更具權威性和監督作用。
“可以選擇部分機構,由政府部門指定履行對質監、工商等部門抽檢,義務為政府部門進行檢測,同時對消費者的檢測降低費用。”有關人士提出,而該機構的經費由財政部門承擔,對于消費者檢測費用降低的部分,可以由財政給予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