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發布《食用鹽碘含量》
衛監督食便函〔2010〕236號各有關單位: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衛生部組織制訂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征求意見稿)?,F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可從衛生部網站http://www.moh.gov.cn/下載),請于2010年9月12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饋意見:傳真010-67711813或電子信箱 gb2760@gmail.com。
本標準代替GB14880-1994《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中食鹽中碘的使用規定。
本標準與GB14880-1994《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規定了我國目前使用碘酸鉀作為碘強化劑;
——將食鹽碘強化量為20mg/kg~60mg/kg修改為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mg/kg~30mg/kg;
——提出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選定適合本地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
——提出了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允許范圍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4880-1994第1號修改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用鹽中碘的含量。
本標準適用于碘鹽生產、儲存、運輸、批發和零售等環節的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2.1
食用鹽 edible salt
用于食用的晶體氯化鈉。
2.2
食用鹽中碘強化劑 iodine fortifier for edible salt
在食用鹽中加入的碘劑。我國目前使用碘酸鉀作為食用鹽中碘強化劑。
3 食用鹽碘含量
3.1 在食用鹽中加入碘強化劑,食用鹽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mg/kg~30mg/kg。
3.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標準3.1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當地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選定適合本地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食用鹽碘含量的平均水平及允許范圍
表 1食用鹽碘含量的平均水平及允許范圍
單位:mg/kg
|
序號 |
平均水平 |
允許范圍 |
|
1 |
20 |
14.0~26.0 |
|
2 |
21 |
14.7~27.3 |
|
3 |
22 |
15.4~28.6 |
|
4 |
23 |
16.1~29.9 |
|
5 |
24 |
16.8~31.2 |
|
6 |
25 |
17.5~32.5 |
|
7 |
26 |
18.2~33.8 |
|
8 |
27 |
18.9~35.1 |
|
9 |
28 |
19.6~36.4 |
|
10 |
29 |
20.3~37.7 |
|
11 |
30 |
21.0~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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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許范圍按上下波動3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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