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是否存在“一刀切”?
乳企檢測設備不完善 就被關閉 質檢總局是否存在“一刀切”?-食品產業網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和《企業生產乳制品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細則對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和乳制品的企業提出了更具體、更細致、更明確的要求。
據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形成的新版《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對產品自行檢驗,檢驗項目包括蛋白質、維生素、菌落總數、食品添加劑、三聚氰胺等各類指標共64項。為此,企業還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
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司長吳清海透漏,細則頒布之后,有四個月的時間由專家來對每個企業的條件進行審查,一個企業一個企業的過,四個月的時間內完成現在1600家獲證企業審查,得有一批企業退出來。
三聚氰胺必須企業自檢,這就意味著企業必須購置三聚氰胺檢測設備,必須安置專門專業人員,并且建立相應制度落實國辦要求。企業從兩個環節進行自檢,原料進廠這個環節,規定是在企業批批自檢的基礎上,質監部門對它的原料不低于15%的比例進行監督檢驗。出廠產品,也要求企業批批自檢,同時質監部門對企業的監督檢驗是每周至少一次。對于此事,企業、行業專家均有不同的看法。
企業:幾家歡喜幾家愁
觀點一:檢測項目過多導致產品漲價
早在聽證會上,有企業就認為自檢項目過多,如對礦物質的檢測必要性不大。一位企業代表表示,細則要求企業必須有自檢設備,但設備需要大量投入,會導致產品成本提高成為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漲價的理由,并將增加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觀點二:應將抗生素等納入檢測項目
也有企業認為,自檢項目還不夠,如抗生素等也應納入檢測范圍。也有企業提出,企業自檢固然重要,但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同樣重要。新版細則應進一步強調行政監管的作用,即使是企業自檢也應在政府部門指導下開展。還有企業認為,企業自檢的重點不應放在產成品上,而應放在原料上。
專家:檢測固然重要 監管更不可忽視
中國行業科學研究會奶業專家王丁棉認為,批批檢測三聚氰胺的方式也存在著不合理性,“全都用的是國外的檢測設備,300元檢測一個批樣,檢測成本過高,浪費人力、財力。這樣‘一刀切’的方式無疑會加重國內生產廠家的負擔。”
上海奶業協會高級工程師顧家生也指出,單純依賴“檢驗把關”的監管食品安全思維定勢需要改變,基于定義和工藝的“過程控制”更為重要。他認為對于政府監管不應僅僅局限于對成品的抽樣,而應注重生產制造過程的檢驗。
據了解,在歐美一些國家,政府有一種“駐廠監管”的常態管理形式,他們的法律具體規定了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現場”監管整個工藝流程。
據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形成的新版《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對產品自行檢驗,檢驗項目包括蛋白質、維生素、菌落總數、食品添加劑、三聚氰胺等各類指標共64項。為此,企業還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
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司長吳清海透漏,細則頒布之后,有四個月的時間由專家來對每個企業的條件進行審查,一個企業一個企業的過,四個月的時間內完成現在1600家獲證企業審查,得有一批企業退出來。
三聚氰胺必須企業自檢,這就意味著企業必須購置三聚氰胺檢測設備,必須安置專門專業人員,并且建立相應制度落實國辦要求。企業從兩個環節進行自檢,原料進廠這個環節,規定是在企業批批自檢的基礎上,質監部門對它的原料不低于15%的比例進行監督檢驗。出廠產品,也要求企業批批自檢,同時質監部門對企業的監督檢驗是每周至少一次。對于此事,企業、行業專家均有不同的看法。
企業:幾家歡喜幾家愁
觀點一:檢測項目過多導致產品漲價
早在聽證會上,有企業就認為自檢項目過多,如對礦物質的檢測必要性不大。一位企業代表表示,細則要求企業必須有自檢設備,但設備需要大量投入,會導致產品成本提高成為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漲價的理由,并將增加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觀點二:應將抗生素等納入檢測項目
也有企業認為,自檢項目還不夠,如抗生素等也應納入檢測范圍。也有企業提出,企業自檢固然重要,但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同樣重要。新版細則應進一步強調行政監管的作用,即使是企業自檢也應在政府部門指導下開展。還有企業認為,企業自檢的重點不應放在產成品上,而應放在原料上。
專家:檢測固然重要 監管更不可忽視
中國行業科學研究會奶業專家王丁棉認為,批批檢測三聚氰胺的方式也存在著不合理性,“全都用的是國外的檢測設備,300元檢測一個批樣,檢測成本過高,浪費人力、財力。這樣‘一刀切’的方式無疑會加重國內生產廠家的負擔。”
上海奶業協會高級工程師顧家生也指出,單純依賴“檢驗把關”的監管食品安全思維定勢需要改變,基于定義和工藝的“過程控制”更為重要。他認為對于政府監管不應僅僅局限于對成品的抽樣,而應注重生產制造過程的檢驗。
據了解,在歐美一些國家,政府有一種“駐廠監管”的常態管理形式,他們的法律具體規定了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現場”監管整個工藝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