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達娃之爭完全真相:誰在嘲弄契約精神
作為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最大的跨國商業糾紛,萬眾矚目中的長達3年之久的達娃之爭即將塵埃落定。對于這場“戰爭”中的雙方,拋卻輸贏而外,誰將背上“違背契約精神”的罪名可能是雙方更為看重的,因為任何一方一旦打上這個烙印,失去的將是國內外市場對這個企業的信任,無疑是對企業判了死刑。那么,究竟誰在“賊喊捉賊”?究竟是誰把自己塑造成了捍衛“契約精神”的模范生?
資本與實業:達、娃殊途的發展史
達能原本是法國一家玻璃瓶加工廠,為食品工業生產玻璃瓶,后通過并購與出售,擴張為全球化的食品企業巨頭,躋身世界500強之列。在達能全球擴張的背后,我們可看到資本巨人揮舞支票的影子。
在并購與出售這一進一出當中,達能獲取了豐厚的投資收益。
而從校辦工廠起家的娃哈哈,走的是實業發展的模式。建設新廠、上馬新生產線、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23年來,娃哈哈一步一個腳印壯大發展,通過腳踏實地的運作,造就了“娃哈哈”這一響當當的民族品牌。
作為資本巨頭的達能,與作為實業企業的娃哈哈,采取不同的發展模式,在商品經濟中沒有任何優劣之分。但是,無論采取哪一種路子賺錢,都必須在遵守“契約精神”的前提下獲利。“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是中國的古話。在達-娃雙方簽下白紙黑字的合同時,便意味著“言必信,行必果”是雙方必須履行的責任。
達娃紛爭大事紀要
自1996年簽訂合資合同起,達能和娃哈哈在十多年的合作里,所經歷的幾多波折,在下列的演變過程中仔細揣摩即可線路端倪。
1996年達能-娃哈哈聯姻金加投資有限公司(由達能亞洲與香港百富勤在新加坡成立,達能為控股股東)與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資,共同組建五家合資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51%、39%和10%。
1997年-1999年商標轉讓娃哈哈與達能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欲將“娃哈哈”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國家商標局對此未予核準;雙方于1999年再次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1997年至今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發展娃哈哈集團旗下的非合資公司壯大發展,產品沿用“娃哈哈”商標。
1998年達能控股香港百富勤其在金加投資有限公司中的股權出售給達能,達能成為金加公司唯一的股東,從而獲得娃哈哈合資公司51%的控股地位。
2000年-2006年達能收購中國其他企業達能相繼持有樂百氏92%股權、梅林正廣和50%股權、光明20.1%股權、匯源22.18%股權。
2006年4月達娃紛爭爆發能要求以40億元的凈資產價格并購娃哈哈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遭遇娃哈哈的強烈抵制,達娃糾紛爆發。
2007年12月-2008年4月達娃和談在兩國政府協調下,雙方中止了法律程序進行和談。達能要求以約200億的價格將其投資在合資公司的不到14億元人民幣股權售給娃哈哈,價格按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計算,被娃哈哈拒絕。
2007年5月至今 達娃官司
2007年5月,達能正式啟動對娃哈哈的法律訴訟。此后,雙方進行了數十起國內外官司戰,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案件和美國案件是其中的典型。
BVI案:2007年11月,達能在BVI和薩摩亞誤導兩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場、未作抗辯的情況下頒布對娃哈哈非合資公司外方股東資產的凍結令和接管令。2008年12月,法官識破達能的誤導和隱瞞行為,撤銷了凍結令和接管令。此前,即2008年11月,江蘇宿遷中院判決達能指定的畢馬威在中國境內發送接管性質的信函違法,對娃哈哈公司構成侵權。
美國案:達能在美國對宗慶后妻女以及毫不相干的另外兩家公司提起訴訟,加州法院以不方便審理原則駁回了達能的訴訟,要求其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截至2009年2月,官司戰中娃哈哈以21∶0領先達能。雙方還有瑞典仲裁一戰的最后結果沒有出來,預計時間在2009年7月。
從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在整個“達娃之爭”中,“娃哈哈”品牌的歸屬問題可謂是雙方爭奪的重點,而達能更以此為由,欲強行以40億元的凈資產價格并購娃哈哈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此舉遭到娃哈哈強烈抵制。
此后,達能多次在公開場合指責娃哈哈“違背契約精神”。基于達能的論調,更有法律界人士認定,如果達能起訴娃哈哈,娃哈哈幾乎沒有勝算的可能。面對達能,當時的娃哈哈可謂措不及防,再加上地方政府要求雙方保持克制,所以在最初時除了辯解自己嚴格遵守了合同協議外,娃哈哈始終沉默。
七大疑問解疑達娃紛爭
疑問一:達能和娃哈哈的方式,隸屬還是獨立?
1996年,達能、娃哈哈、百富勤共同出資組建5家合資公司,外方股東擁有51%的控股權。在這一合作中,當時,娃哈哈尚有6家公司沒有納入合資公司的體系。這6家公司,正是日后雙方爭議的非合資公司的最初形式,成為了引爆“達娃之爭”的導火索。
從法律結構上來講,娃哈哈與達能的合作僅僅是雙方以資金、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方式合資設立了幾家中外合資企業,娃哈哈依然保留著法律上的獨立性,與達能是對等、平行的關系,并不存在娃哈哈整體隸屬于達能的問題。
疑問二:“娃哈哈”商標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誰家?
對于達娃之爭中兩大焦點之一的“娃哈哈”商標問題歸屬問題,我們亦可從以往雙方提供的公開資料中尋找出答案。
1997年,娃哈哈與達能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欲將“娃哈哈”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但國家商標局對此未予核準,因此,娃哈哈商標的轉讓在法律上履行不能,娃哈哈依舊對“娃哈哈”商標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稍后,達娃雙方于1999年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依法律規定,同一標的物不可能被同一主體同時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倘若達能認為前述轉讓協議有效,則娃哈哈集團已在實質上不享有“娃哈哈”商標權,所以不可能再將商標權許可給合資公司。因此,后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意味著雙方默認轉讓協議已無效,“娃哈哈”商標仍然應屬娃哈哈集團所有,合資公司僅有使用權。
2005年10月,娃哈哈和達能再次簽署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一號修訂協議》,在修訂協議中再次確認“甲方穴即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雪作為商標的所有權人”的這一事實,并許可當時已經投產的所有非合資公司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而在這份修訂協議的第2條更是進一步明確約定:“依據雙方在許可合同中(注:即雙方1999年《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許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幾個娃哈哈公司以及甲方或其關聯方在許可合同簽訂后設立的其他娃哈哈公司(以下定義為‘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注:即非合資公司)也有權利獲得一方授予的商標使用許可。”
疑問三:究竟誰違反了同業競爭?
對于達娃之爭中兩大焦點另一個的“同業競爭”問題的事實又是怎樣呢?從雙方在1996年簽訂的合資合同中看,關于同業競爭的約定主要有兩條,一則是對于娃哈哈的約束,“不從事任何與合營公司的業務產生競爭的生產及經營活動”;另一則是達能所承諾的“不損害合資公司的利益”。正是對這兩則條款的不同解讀,成為了日后達娃糾紛的核心所在。
在達娃合作過程中,隨著市場的擴張,合資公司產能不足、供需緊張的矛盾日益凸顯。雖然娃哈哈多次要求達能加大資金投入,增加生產線,而達能以“找代工工廠”為理由回絕。據介紹,代工工廠一是不能滿足娃哈哈的生產量需求,二是無法做到完善的質量監控,這兩大弊端達能當然心知肚明。而無奈之下的娃哈哈也只能自己發展非合資公司來給合資公司代生產,兩者的產品都統一使用“娃哈哈”商標,通過合資公司統一的銷售渠道對外銷售,其市場均納入“娃哈哈”品牌份額;此外,非合資公司同時分攤合資公司的銷售費用,降低了合資公司的經營成本,從這個角度來說,合資公司與非合資公司完全是一種“利益共同體”關系。這樣,在非合資公司發展壯大的同時,娃哈哈所有的合資公司都是全年開工,產能甚至超過100%,很顯然,同業競爭的威脅是不存在的。
反觀達能,在與娃哈哈合資期間,曾收購了樂百氏、匯源、上海梅林(7.09,-0.05,-0.70%)正廣和飲用水等娃哈哈的多個強勁對手,在大幅削減對娃哈哈投資的同時,更是置合資合同中“雙方共同開發國內國際市場”的條例于不顧;更甚者,在收購樂百氏后,達能委派董事秦鵬同時擔任樂百氏的董事長,這樣的任命讓秦鵬在知曉娃哈哈一舉一動后,所制定的樂百氏的市場戰略完全針對娃哈哈的經營展開。
而這一做法在達能看來,卻僅是其一貫實行的“同一行業多品牌戰略”,達能不可能僅因禁止同業競爭條款的存在而改變戰略,但娃哈哈則必須受合同中不競爭條款的限制,合作就這樣被烙上了達能的印記而喪失了公平的準則。
疑問四:達娃合作,娃哈哈架空還是達能放手?
在達能和娃哈哈的合作之初,雙方約定管理權歸中方。但在不久之后的合資公司第一次董事會會議上,達能委派的董事對中方管理層的權限進行限制:“任何一個超過1萬元的固定資產開支項目都需備一份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此舉遭到中方董事強烈抵制,這在瞬息萬變的中國市場是無論如何行不通的。
此后,因中方管理層業績出色,合資公司效益良好,達能表示只在董事會層面發揮作用,而讓以宗慶后為代表的管理層放手經營。
目前從雙方公布的事實清晰表明了:第一,自1996年開始的11年間,達能僅僅是陸續向相繼成立的39家合資公司總計投入了不到14億元的資金。但截至2007年,達能累計獲得的利潤達到35.54億元。它以少量資本投資獲得豐厚的利潤回報。
第二,在糾紛發生之前,由于所有娃哈哈產品唯一的銷售端口是通過一家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來進行的,因此,所有非合資公司與合資公司的關聯交易都通過審計報告進行了如實披露,而這些審計報告均由達能指定的普華永道編制。普華永道同時單方面向達能提供審計備忘錄,詳細分析合資公司的經營狀況。同時,自合資起,達能始終派有一財務總監駐扎娃哈哈集團總部,財務總監擁有充分的權限了解娃哈哈的財務信息。
由此可見,達能放手的只是企業日常經營事務的管理權,一直牢固把持著董事會控制權、財務控制權。而這種不參與日常經營,只在資本運作層面控股的做法,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達能不存在任何控制權被架空的問題。
疑問五:股權一買一賣中,達能何出兩種估價方式?
2006年底,達能終于出手,以“只有把非合資公司都納入達能旗下,娃哈哈‘私自’設立的非合資公司才沒有違反同業競爭”為理由,要求娃哈哈以40億元售出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否則,達能就要“讓宗慶后在訴訟中度過余生”。此舉遭到娃哈哈的強烈抵制,達娃紛爭正式浮出水面。拋去理由是否站得住腳,單說40億元這一價格,達能的計算方式僅是按照凈資產計算的。
經多方斡旋,達娃雙方曾進行過和談。考慮到矛盾不可調和,中止合作是明智的選擇。達能提出以200億元的價格將其在合資公司51%的股權售予娃哈哈,而這一價格,達能是按照2006年合資公司與非合資公司整體的的營業利潤、現金流與“財務專家提供的市盈率”來計算的。
一進一出之間,價格存在巨大差異,達能這種使用的雙重計算標準不僅讓娃哈哈難以接受,這種極力壓低收購股價、抬高出售股價的運作,在此后達能和光明、蒙牛的合作中均有體現。
疑問六:對非合資公司,達能緣何先不聞不問,后窮追猛打?
在1996年達娃合資之初,達能即知道娃哈哈6家非合資公司的存在,從最初的不聞不問到后來的窮追猛打,為何達能前后態度截然相反?答案無非“利益”二字!正如《經濟學家》雜志所描述的“達能的并購規則是收購優秀企業,拋棄邊緣產品和效益不佳的企業”的一樣,當時這6家非合資公司因賬面見不到效益、前景不明朗被達能劃在合作范圍之外。但到了2006年,娃哈哈旗下的非合資公司總資產已經達到56億元,年利潤為10.4億元。對此,達能中國區的態度發生了180°大轉彎。
疑問七:“天價”訴訟費背后,是什么讓達能執迷不悟?
據達能公布的2008年上半年財報顯示,其中有5700萬歐元(相當于人民幣5.7億元)是來自“主要來自于非結構性的法律訴訟等相關成本”的其他運營開銷中,這即是指針對娃哈哈在全球范圍內所提起的訴訟中的投入費用。而據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錢衛清所述,“達能全球起訴娃哈哈,兩年間相關費用超過7500萬歐元”。天價訴訟費用背后,又是什么在支撐著達能?
答案還是“利益”!娃哈哈2008年產值已達300多億元,實現利潤更是高達70多億元,現金流充足,無不良資產,且在銀行沒有一分錢貸款。而一旦達能取得了對娃哈哈的控制權,不但娃哈哈的固定資產將被達能奪走,娃哈哈二十多年來苦心經營的品牌無形資產、密布全國的鋪貨渠道也將悉數卷入達能囊中,價值難以估量。
而從戰略角度看,有著更深遠的意義。眾所周知,達能是靠并購控股發跡的,在中國意欲如法炮制。但由于并購樂百氏后的經營失敗,已引起了其他合作企業警惕,光明、匯源、蒙牛等均終止了與達能的合作,而經營不善更使得它在中國的布局風雨飄搖。因此,娃哈哈可謂達能在中國的最后一根稻草,若達能一舉吞并娃哈哈的非合資公司,對達能而言,不僅能全面扭轉在中國的投資失利,更可為其今后的發展鋪平道路。
此外,達能本欲在與娃哈哈的跨國訴訟中,通過顯示其資金、人力方面的優勢和鐵腕作風,讓其他中方合作伙伴掂量一下與達能硬碰硬的代價。但讓其始料未及的是,這一敲山震虎之意的舉動,卻遭遇了娃哈哈的頑強抵抗。
商業文明并不是罪過,作為商業手段之一的資本運作更是中性的,沒有任何道德意義附于其上。而達能卻無視于此,在與娃哈哈的糾紛中,表面上鼓噪“契約精神”最為厲害,暗地里卻似乎在背道而馳。
鏈接:
媒體曝光達能在跨境訴訟中采取的“非常”手段
1.2007年7月5日,《21世紀經濟報道》刊登《宗慶后史無前例的高調三樁監視事件曝光》一文,文中披露達能雇傭多家公司對宗慶后與娃哈哈公司進行24小時跟蹤監視,被中國警方查獲。據警方調查,“捷福斯”全稱為英國捷福斯全球風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其注冊地為英國,目前并無在中國開展商業調查的資格。
2.2008年7月15日,新華網發布《達能對娃哈哈的訴訟第五次受挫仲裁庭當庭道歉》一文指出:“在今年6月28日至29日于瑞典斯德哥爾摩開庭審理時,達能委派的律師出言不遜,公然在開庭時對宗慶后進行侮辱,法官當場要求律師當面道歉。”
3.2009年1月9日,《證券日報》刊發《畢馬威出局達能全球訴訟添敗績》一文,指出:為了迫使娃哈哈妥協,達能于2007年11月在BVI和薩摩亞對與其毫無關系的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外方股東提起訴訟。達能誤導法院,使法院在被告不在場、未作抗辯的情況下頒布凍結令和接管令。2008年12月,新任法官一審判決撤銷凍結令和接管令,法官在判決書中認為達能律師對法院存在一系列誤導和隱瞞行為,任命接管人是不公正的且接管令將會被濫用。而此前,即2008年11月,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畢馬威案”作出判決,認定達能指定的畢馬威發送具有接管性質的信函違法,對娃哈哈公司構成侵權。
4.2009年3月6日,中國新聞網發布《宗慶后披露“達娃之爭”始末,稱達能想占便宜》一文。文中稱達能為贏取官司,制造虛假協議,力圖證明娃哈哈已賣給達能。
5。據某知名博客爆料:達能為了說服美國法院繼續審理案件,專門聘請了一位美國的專家出具報告,稱達能在中國法院無法得到公平的對待。在這份報告中,那位美國專家甚至還攻擊中國的法官,稱他們大多數沒有上過大學,沒有受過法學教育,對中國的司法制度進行詆毀。2009年2月,美國加州法院以不方便審理原則駁回了達能的訴訟,要求其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