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能稱杭州中院程序不當
12月12日,達能集團向新浪財經發來聲明,就杭州確認仲裁條款效力糾紛案表示關注,并澄清達能尚未收到任何法院送達的正式訴訟文件。以下為聲明全文:
達能集團關于杭州確認仲裁條款效力糾紛一案的聲明
2007-12-12
近日,我公司從《財經》雜志的相關報道中獲悉,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宗慶后先生及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等訴達能亞洲有限公司(DanoneAsia Pte. Ltd.)關于確認仲裁條款效力糾紛一案,已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接手審理。據該媒體報道,該案采用特別程序,即由主審法官內部審核后不用開庭就可做出判決,且為一審終審的判決。我公司對此表示高度關注。
2007年5月9日,我公司及我公司之全資子公司根據1996年與娃哈哈集團等中方合作伙伴簽訂的合同中關于爭議解決的規定,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對宗慶后先生及娃哈哈集團等提出八項國際仲裁請求。其中第八項請求,是我公司依據2003年6月29日各股東與宗慶后先生個人簽署的《服務協議》,對宗慶后先生以及娃哈哈集團等提起的,要求宗慶后先生停止違反《服務協議》中的“與合資公司不競爭”等條款之行為,并支付因其違反《服務協議》而造成損害的賠償金。
2007年6月29日,宗慶后先生及娃哈哈集團等以《服務協議》系勞動合同,與之相關的爭議應由中國境內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為由,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述關于確認《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之效力的確認之訴。
鑒于達能亞洲有限公司(Danone Asia Pte. Ltd.)是新加坡注冊的公司,按照我們的理解,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中國和新加坡之間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通過外交途徑向我公司送達相關的訴訟文件。但是,迄今為止,我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法院送達的正式訴訟文件。
同時,我方律師在咨詢了有關勞動法專家后認為,《服務協議》系合資公司中外股東就合資公司管理事宜與宗慶后先生簽訂的一份服務協議,它并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合同的基本要件。因此,應該按照當初的合同約定,提交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裁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仲裁協議效力確認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詢問當事人。目前,我公司正在等待有關法院的通知,以了解情況并及時提出我公司的抗辯意見。
我們將及時向媒體通報這一案件的進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