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發9000多字長文披露事實真相
證實娃哈哈商標所有權一直屬于娃哈哈集團公司
(記者袁亞平)杭州娃哈哈集團24日下午發出9000多字的長文,以大量確鑿的事實說明和證實了:與達能的合作實際上是沒有真正效果的合作:講情、講理、講信譽帶來的隱患:娃哈哈與達能合作的三個階段:娃哈哈到底有無違法,是否遵守合約;娃哈哈商標所有權一直是屬于娃哈哈集團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問題;情理已盡,以法討回公道。
在娃哈哈今天下午發出的長文中,首次披露了一個甚為重要的事實:國家商標局于2007年6月7日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關于請求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和《關于轉讓娃哈哈注冊商標的報告》,要求將該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冊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據《規定》,均未同意轉讓。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許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備案。
長文《娃哈哈與達能的“情、理、法”的博弈十一年合作與糾紛的歷史真相》中稱: “由于達能一直漠視中國的法規,在以往的合同文件當中亦留下許多法律上的瑕疵,為我們依法爭回權益留下了巨大的空間,因此我們將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討個公道,除了積極應對斯德哥爾摩、美國的訴訟,同時我們要提出反訴請求,而且可以提出20億、30億、50億歐元的賠償要求。目前達能還找不到我們違法的依據,純粹無中生有,虛張聲勢,而我們卻掌握了他們確鑿的違法證據,同時對他們其他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追究。最后我們要忠告范易謀,假的就是假的,變不成真的,范易謀該考慮考慮你后路了!對你前階段的所作所為該負什么責任了!”
《娃哈哈與達能的“情、理、法”的博弈十一年合作與糾紛的歷史真相》全文如下:
自2006年9月達能提出來低價并購娃哈哈與其非合資企業的要求遭到拒絕后,達能通過法國駐華大使館向有關的政府機構做了一系列工作,妄圖通過中國政府對娃哈哈施壓,達到其低價并購娃哈哈的目的。2007年4月3日,一篇《宗慶后后悔了》文章,將娃哈哈與達能的并購與反并購之爭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從而拉開了媒體大戰的序幕。由于范易謀二次要求杭州市政府協調雙方不打口水戰、不向媒體發布言論,為了信守對政府的承諾,娃哈哈沉默了一段時間,同時回避了媒體的采訪,特別是 “后悔了”的定位,使得范易謀卻變本加厲地通過公關公司,組織了對娃哈哈,特別是對宗總的惡毒攻擊。對范易謀采取的造謠、污蔑、睜著眼睛說瞎話的卑劣行徑,自然引起了熟知內情的娃哈哈員工與經銷商的極大憤慨,同時也受到了廣大網友的拔刀相助,似乎在輿論上造成了娃哈哈與宗總是不講法、不講規則、不遵守合約,只知道煽動情緒的假象。但在這里我們要提醒的是,我們仲裁亦好,訴訟亦好,最基本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你們也許不了解實情嗎?了解合同文本的詳細情況嗎?了解十一年中雙方簽訂了什么合約或做了什么決議嗎?范易謀來到中國1年11個月從沒有認真地去看看他的前任做了些什么,甚至連自己于2005年10月12日親自簽署的第一號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允許27家娃哈哈非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都說不知道,真是患有嚴重健忘癥,他已經在瞎胡鬧,而有些人亦會跟著他瞎起哄,真是百思不得一解。有人說宗總煽動情緒,如果宗總真是一個十惡不赦的、不講信譽與操守的人,他如何能引起二萬員工、幾萬經銷商的共鳴與同情呢?我們有本事去收買上億網友嗎?請不要污蔑與歪曲他們出自內心的正義感與民族情結。如果中華民族連這點情結都沒有了,我們還能復興嗎?對不起,積壓在心中的怨氣情不自禁地發二句牢騷,祈望見諒。下面言歸正傳,我們現將娃哈哈與達能十一年來的合作過程,娃哈哈到底講不講規則與信守不信守合約向全世界作一個交待,并將我們對有些問題的看法給范易謀先生一個明示。
一、與達能的合作實際上是沒有真正效果的合作
娃哈哈與達能的合作曾經被達能內部與中國業界、理論界廣為稱頌的一個中外合作的典范,其實不然,實際上是一個中方當初良好的愿望并未實現的一個沒有效果的合作,實際上亦是一個激烈爭斗十一年的合作,實際上亦是一個娃哈哈為了信守合約滿足了達能利益回報的要求而勉強能維持的一個合作,亦是一個具有寬容美德的中華民族才能維持十一年之久的一個合作。合資起初的1996年娃哈哈僅有不足2000名員工,年銷售規模10億,年利潤2億,在當時亦算是一個效益比較好的企業,日子亦過得很滋潤,但同時亦看到了國家改革開放的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國際巨頭進軍中國市場,感到不盡快地擴大規模、提高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加快自己的發展速度,亦將有會被市場所淘汰的危險,因此對香港百富勤引薦的世界500強、世界食品飲料業第六位的法國達能前來合作亦很感興趣,希望能通過與他們的合作獲得資金、技術、管理上的幫助,盡快成長起來。由于當時效益不錯,因此對這種合作尚未到乞求人家救命的程度,同時亦看到了當時我們的一些企業與外方合資后產生了中方的商標被冷凍、經營權被剝奪、員工被裁員等情況,在談判中強硬地提出必須打娃哈哈的品牌,經營自主權必須由中方控制,不得裁員,要承擔退休工人等條件,當外方答應了這些條件后我們開始了合作,通過這十一年的合作實際上達能并沒有提供我們任何技術上、管理上的幫助。我們非但廉價給其打工,為其創造財富,而且還會經常被其說三道四受其氣,因此這十一年與其的合作對娃哈哈而言實際上是一個毫無效果的合作。
二、講情、講理、講信譽帶來的隱患
我們中華民族是一個講情與理的民族,是一個講誠信與信譽的民族,總是把最好的東西給人家,寧可自己吃虧點,讓人家滿意點,說了就要算數,要兌現自己的承諾,這是我們中國人的美德。娃哈哈亦與所有的中國人一樣,承繼了這個傳統的美德,當達能提出來既然要打娃哈哈的品牌,就應該將品牌轉讓給合資公司,我們想想應該亦有道理,后來國家商標局未同意轉讓(這里真要感謝一下我們的國家商標局,他們真有遠見,有效保住了娃哈哈這一民族的知名品牌)。達能要求簽一個名為許可實為轉讓的商標許可合同,來保障其利益,娃哈哈想要兌現自己原來的承諾,因此亦就違心地簽了。包括合資合同亦一樣,達能提出來要我們承諾不從事任何與合資公司產生競爭的生產及經營活動,因為我們是抱著誠意與其長期合作與發展的,因此我們亦簽了,而其承諾不損害合資公司的利益,想想達能在中國僅有一家小酸奶廠,沒有其他的投資,亦就算了。但沒有想到我們與達能講情理,達能講的是利益,能滿足其利益了不管是否違法、違規,其都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一旦觸犯了或者滿足不了其利益,其就會以所謂的“違法”與“違規”來治你。這是一個很深刻的教訓。
三、娃哈哈與達能合作的三個階段
娃哈哈與達能合作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娃哈哈與達能爭奪經營權的斗爭,一方面達能給娃哈哈制定了責任與義務及很高的營利目標,一方面又給中方套上了苛刻的限制條款,同時亦無視中方的存在,根本沒把中方當回事,因此諸如中方提出擴大瓶裝水的規模,生產非常可樂及其他一些新產品的開發的建議均被一一否認,使人感到做也不是不做亦不是,后來我們干脆不管它,只要自己認為有把握的就做,結果做成了,有了高額回報了,它亦就認可了。盡管達能認可了娃哈哈的經營,他們收到的回報亦使他們眉開眼笑,但其認為娃哈哈與宗總是其不可控制的,因此2000年收購了我們當時最大的競爭對手樂百氏后開始了第二階段,企圖通過加快、加大其直接控制運營的樂百氏的發展,從而限制娃哈哈的發展,最終將娃哈哈并入樂百氏的平臺。因此達能對向娃哈哈追加投資不感興趣,娃哈哈要發展、要追加投資就像是求達能一樣,因此在達能知情與默許的情況下,娃哈哈自2001年開始逐步發展了一批與達能的非合資企業,進入第三階段,亦就是達能自己直接經營的企業不是太好,特別樂百氏出現虧本后,看看娃哈哈的非合資企業不斷的興旺發達,又開始動腦筋,要低價并購娃哈哈這些企業,遭到拒絕后才引發了這場糾紛。
四、娃哈哈到底有無違法,是否遵守合約
1、有關同業競爭問題
A、達能認為我司同業競爭的問題主要的依據就是我們在合資合同當中承諾的不從事任何與合營公司的業務產生競爭的生產及經營活動。我們簽合同承諾這一保證的同時亦是被達能告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實業有限公司、廣盛投資有限公司、杭州蕭山順發食品包裝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實際上都是投資公司,既無生產線亦無經營人員,更沒有生產經營活動,因此亦就根本談不上什么違約不違約、同業競爭不競爭的問題。
B、退一萬步來講,即使上面四家公司的關聯公司(可惜達能的律師開始并未考慮到這一問題,未將關聯公司列在承諾條款之中)如可追究同業競爭問題,實際上亦不存在同業競爭問題,因為所有非合資公司生產的娃哈哈產品實際上是被與達能合資公司所許可的,因為所有非合資公司的產品在2007年4月份以前全部是通過合資公司銷售公司出售的,由達能委托的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每年的審計報告的關聯交易中將這些非合資公司的名稱、銷售的金額清清楚楚地進行了披露,如果未得到合資公司的許可,違法了,為什么你不及時提出來,有的生產甚至還長達7年,即使你不承認曾經許可,在法律上是否亦屬于你達能已默許了這種行為。
C、達能一方面告我們非合資公司違法通過合資公司的銷售公司銷售產品,說是利用了它的資源,享受了它的服務,損害了它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2007年4月份成立了營銷公司,自行開始銷售產品時,它又來函要求我們將非合資公司的產品立即轉向合資公司銷售公司銷售,并作為談判的基礎,而且還通過政府要求我們按其要求執行,這種前后矛盾的指令到底誰聽得懂?總之范易謀講黑是其有理,講白亦是其有理,我們該怎么做才有理,而違不違反合約亦僅能請范易謀明示了。
D、自合資以來每樣新產品幾乎都是我們先做達能不參與,我們做好了,其又擠進來了,不用承擔任何風險,坐收其利,那么我們倒想問范易謀,這種情況是非合資公司侵犯了合資公司的利益?還是合資公司侵犯了非合資公司的利益?
E、真正違約的實際上是達能
達能公司自2000年收購了當時娃哈哈最大的競爭對手樂百氏之后,加劇了娃哈哈與其之間的惡性價格競爭,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損失了8000多萬利潤,而后其又收購了深圳益力礦泉水、上海正廣和、光明乳業、匯源果汁、蒙牛乳業等一系列與合資公司產品有競爭的企業,而且達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亦是這些公司的董事長或董事,實際上首先是其違約,損害了娃哈哈合資公司的利益。在最近一次談判過程中達能公開承認了樂百氏、深圳益力、上海正廣和為其關聯交易,要求將該些公司并入娃哈哈,我們不要,其承諾可在二年內將他們出售,亦證實了其已承認了首先違約。
2、關于濫用商標問題
A、根據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18日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第二條權利及使用許可的第2.6款的原文:“雙方同意該專用許可只適用于本合同的產品,甲方(即娃哈哈集團公司)將來可以使用商標在其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1)已提交給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的占有比例為49:51)的董事會進行考慮,但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決定不參與該項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會在提供書面計劃后的30天內作出決定)或(II)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及推廣不會對商標的形象造成不利影響。”按照以上文字的解釋,娃哈哈集團公司可使用娃哈哈商標有二個條件,一是合資公司董事會30天內作出決定他不生產與使用,二是僅要不對商標形象造成不利影響就可以使用,因此娃哈哈與其非合資公司應該完全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而且這些年來非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都是向達能公開披露的,亦是經合資公司董事會所許可的,我們從來沒有收到過合資公司董事會不允許非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的通知。達能要否認當時的許可亦是徒勞的,只會對達能的公信力的削弱。
B、根據2005年10月12日范易謀代表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與中方親自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一號修正協議的第二條,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中規定“依據雙方在許可合同中的約定,許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幾個娃哈哈公司以及甲方(注:甲方為娃哈哈公司)或其關聯方在許可合同簽訂后設立的其他娃哈哈公司(以下定義為“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也有權利獲得乙方授予的商標使用許可,鑒于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達能合營企業的定義中,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將被列于許可合同新的附件中。”從以上文字定義來看,一是明確了娃哈哈與達能的非合資公司亦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二是對1999年5月18日至2005年10月12日之間已經默許的娃哈哈與達能非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進行了再次確認,并列了一個27家與達能非合資企業的清單,同時也顯示了今后尚可允許新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
從以上二點應該充分證明娃哈哈與合資公司簽訂的商標許可合同并非是排他性許可,作為娃哈哈與達能的非合資公司完全有權使用娃哈哈商標,而且以前娃哈哈與達能非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均是合資公司許可的,并不存在什么濫用商標權的問題。
五、娃哈哈商標所有權一直是屬于娃哈哈集團公司
1、我們到底有沒有去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我們想請范易謀去查閱一下有其董事簽字的董事會紀要,是最能說明問題的,為了查閱方便,在此給達能提個醒:
A、1997年7月3日上海太平洋飯店
中方向董事會匯報了商標轉讓情況,告知董事會已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關于請求核準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的情況。
B、1998年8月11日香港力寶中心
中方董事向董事會匯報,中方已“認真履行了協議條款,……已經分別向浙江省工商局、國家商標局申報了關于轉讓娃哈哈注冊商標的報告。……國家商標局未予批準也未予書面答復,……此事已向董事會匯報,要求外方也能協助與國家商標局交涉。……盡管商標轉讓手續未辦好,我們(中方)還是按商標協議的條款在執行”,董事會也一致同意“合營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C、1998年12月5日香港百富勤大廈
中方董事再次向董事會報告國家商標局未予批準商標轉讓,并“建議外方派代表到商標局交涉,爭取批準。”,董事會“同意先派代表向商標局交涉,不成功時再考慮修訂合同的方法”。達能方亦要求中方根據該董事會紀要簽署了授權書并提供報商標局的與商標有關的文件材料,以便達能方派出代表前往商標局交涉。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其第一號修訂協議均承認了娃哈哈商標所有權
1999年5月18日合營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3.1條明確承認,甲方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為并繼續為商標所有權人”。2005年10月12日由范易謀代表合營公司親筆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一號修訂協議》前言再次確認“甲方(即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商標的所有權人”。
3、國家商標局口頭答復實際上已確定了不予轉讓
范易謀一直認為,國家商標局未予書面答復,故轉讓手續尚在辦理中。請注意,國家工商局1995年12月22日頒布的《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第8條第2款,“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口頭駁回亦是駁回,并未規定必須給予書面駁回。但為了滿足達能的愿望,請達能再看一眼書面答復。國家商標局于2007年6月7日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6月6日《關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核準事由證明的請示》(浙工商[2007]42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國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發布了《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的主要內容是防范和制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商標權流失,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底,我局在無錫召開了會議,專門就貫徹執行《規定》、防止合資過程中商標權的流失進行了布置。
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關于請求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和《關于轉讓娃哈哈注冊商標的報告》,要求將該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冊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據《規定》,均未同意轉讓。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許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備案”。
范易謀請看看仔細,這里表達了三個意思,一是我們二次上報的時間與內容;二是不同意轉讓及其理由;三是簡式許可合同已經合法核準備案。請你仔細回味一下,并改一下你以往的說法。
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問題
1、首先請范易謀與我們共同學習一下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辦法中的幾項條款(1997年8月1日發布),請范易謀注意這可是法規,請不要掉以輕心。
第四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許可人應當將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
第十二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書件齊備,符合《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
已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由商標局向備案申請人發出備案通知書,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商標公告》上。
第十三條:不符合備案要求的,商標局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對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由商標局注銷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并予以公告。
2、1999年5月18日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什么性質的合同
A、從以上法規來看,商標使用許可應該有以下四項法定條件,一是要備案;二是要審查與公告;三是發現欺騙行為可以撤銷;四是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商標有效期)。因此我們認為商標許可合同按當時的法規是需要國家商標局批準的,而我們雙方簽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第8.4條約束力中約定“本合同為甲方及乙方的利益而訂立,而任何一方可要求強制執行。本合同不得以口頭方式加以修訂,只有通過甲方或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及如有需要,經中國有關政府機構批準方為有效。”按以上的法規要求應該已明確該合同是需要國家商標局批準的,而這個合同連報都未報,更談不上批準,因此根據許可合同約定的條款,此合同當時就沒有生效。
B、國家商標局對商標轉讓未予批準后,在簽訂商標使用合同時達能在董事會中要求“前提必須是雙方原來在合同中有關商標的協議和規定不可改變,而對合同的修訂原則上必須為各方對商標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不能有所改變(摘自1998年4月23日于香港力寶中心召開的董事會決議)。”“由合營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保證合營公司商標使用的合法性,并保證外方在合資經營合同中的權益不因此受任何影響(摘自1998年8月11日于香港力寶中心召開的董事會決議)。”從以上二個決議來看,外方要求中方簽訂的商標許可合同實際上就是名為許可實為轉讓的合同,因為原合同關于商標的協議就是轉讓。
C、因為明知道商標轉讓不被批準,因此達能亦知道簽訂的名為許可實為轉讓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亦不會被國家商標局予以核準備案,亦不能合法存在與生效,這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2.4條“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簽署簡式使用許可合同僅為了在中國商標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冊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標的條款和條件則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進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簡式使用許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將以本合同的條款為準”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本合同實質上是達能通過一系列特殊安排來規避政府部門對民族工業知名商標的管理,以看似合法的形式來掩蓋其商標轉讓的非法目的,同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對有效期作出了五十年的約定,均違背了商標法等法規的相關規定,因此均符合了《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其修訂協議均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屬無效。
D、根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2.5條“本合同不應被視作商標轉讓協議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標轉讓協議因任何原因不獲中國商標局批準,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及第五條對價(價款)“甲方特此授予乙方根據第2.6條在產品上使用商標的專有權及使用許可,其對價(價款)包括已作為甲方對乙方注冊資本出資的一部分的人民幣50,000,000元,以及由乙方另外支付給甲方的、作為商標轉讓合同第1.1條中規定的商標價值的余款的人民幣50,000,000元”,這里我們要問問范易謀這個1億價款到底是轉讓費還是商標的專有權及使用許可費,如果是轉讓費,那么你商標使用費至今未付,該項合同應該無效,而且娃哈哈還應該向合資公司追索賠償,如果是使用費,那么合資公司的轉讓費沒有到位,那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的依據亦沒有了,因為使用合同規定,“甲方已將商標的所有權轉讓給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商標轉讓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規為根據,并正在中國商標局辦理審批。甲方和乙方特此同意在中國商標局審批商標轉讓注冊的期間,簽訂本許可使用合同以列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同意如審批被拒絕,雙方亦按此合同執行”,而且轉讓費未支付亦會造成合資合同未生效,合資公司亦將被終止,合資公司一終止,根據本合同第6.2條,“本合同應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國商標局批準商標轉讓協議或直至合營合同終止時,以較先者為準”,那么本商標許可合同亦將被終止。請問范易謀我們到底該取哪一項?
E、最高院(2002)32號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亦是范易謀口口聲聲作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備案仍有效的有力證據,但我們認為對我們這一未經備案的許可合同并不適用這一解釋,因為一是該合同在簽訂時根據當時的法律其根本沒有生效過,因為約定要批準,而未去申報批準;二是同樣一個商標許可的目的的合同,合法的已經備案了,且被核準了,因此非法的就不存在了,否則請問一下該執行哪一項合同,中國的法律不可能與達能的邏輯一樣黑的有理、白的亦有理,可任達能喜歡什么時候什么有理就說什么有理;三是最高院的解釋應該是正常的合法的商標許可合同未備案,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我們認為對違法的、欺騙政府、規避政府監管、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該不在此類,因為作為國家大法的合同法中已定性其為無效。以上是我們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認識,屆時我們將會提起仲裁。
七、情理已盡,以法討回公道
娃哈哈和宗總與達能辛辛苦苦合作了十一年,這個十一年是一個毫無意義的十一年,能合作到今天純粹是一個“情與理”、“名聲與信譽”所支撐的一個合作,實際上采取的是“達能你靠邊站著吧,亦不要說三道四,我們去賺錢,你就等著分錢吧,而且不會少你一分錢”的方法所維持的,而且通過普華永道的審計,我們十一年來還真的沒有少給你一分錢。我們還真想不通,這么好的事,還讓范易謀攪個天翻地覆,說實話你達能在中國真的缺乏經營管理能力,如果達能有這個本事,我們還真想與達能換個位,輕輕松松坐享其成有什么不好。但現在由于低價并購不成,范易謀反目為仇,真是太快、太厲害了。從倍加贊賞到十惡不赦,從斯德哥爾摩的仲裁要求我們賠償8億歐元,到美國起訴賠償1億美金,從起訴開始到判決為止,每月增加2500萬美金,打一年就增加3億美金,在美國打個3-5年官司最起碼亦有10幾億美元。看來范易謀確實不用費太大的力氣去關心每瓶賺個角把錢,甚至幾分錢的飲料業務,起訴、仲裁丟進去幾張紙就可來錢,多輕松。但在這里我們要提醒范易謀一句,當今文明社會尚不是你范易謀一個人能說了算的!至此我們與達能范易謀情理已盡,盡管我們先君子后小人犯了大忌,吃了大虧,但亡羊補牢尚為時不晚。由于達能一直漠視中國的法規,在以往的合同文件當中亦留下許多法律上的瑕疵,為我們依法爭回權益留下了巨大的空間,因此我們將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討個公道,除了積極應對斯德哥爾摩、美國的訴訟,同時我們要提出反訴請求,而且可以提出20億、30億、50億歐元的賠償要求。目前達能還找不到我們違法的依據,純粹無中生有,虛張聲勢,而我們卻掌握了他們確鑿的違法證據,同時對他們其他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追究。最后我們要忠告范易謀,假的就是假的,變不成真的,范易謀該考慮考慮你后路了!對你前階段的所作所為該負什么責任了!同時我們亦可以告訴你,目前娃哈哈已是“萬木霜天紅爛漫,天兵怒氣沖霄漢。早已森嚴壁壘,更加眾志成城。”我們還告訴你,撼范易謀易,撼娃哈哈難,請早點死了那顆罪惡之心吧!娃哈哈并不反對國家的開放政策,亦不反對與人合作,更不反對與外國投資者合作,但我們希望的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優勢互補的合作、相互尊重的合作、利益均等的合作。中國是一個開放的國家,是一個投資環境很好的國家,中國政府亦是一個開明的、文明的政府,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亦受中華民族道德文化的影響,特別重視尊重外國人,保護外國人的利益,但是娃哈哈要提醒你達能在中國經商亦必須尊重中國的法律,尊重中國人的文化與感情,僅想通過政府對我們施加壓力,逼我們就范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了。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娃哈哈的明天會更美好,日子會更紅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