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死算工傷?
媒體披露該“法規”后,在比鄰的四川酒城瀘州市民中產生了強烈反響,有認為也應該算工傷,并建議瀘州仿照重慶做法,推行這一“法規”,但也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有傷社會良好風尚,有縱容酗酒之嫌。
"因公醉死算工傷" 符合中國國情
瀘州地處長沱兩江交匯,有千年的釀酒歷史,以酒而聞名全國,瀘州人也以喝酒而著稱。早在幾年前,瀘州某酒類企業,因業務需要,有業務員在宴席上赤膊上陣,一場酒仗下來,雙方都人仰馬翻,這位業務員就因此“慷慨就義”,事后,其家屬找到企業討說法,為此鬧上法庭。重慶的“法規”一出,很快就在酒城瀘州引起軒然大波。
川南礦區職工羅宏偉:為"因公醉死算工傷"叫好。重慶市新近出臺法規,其中一條是將因公醉死算為工傷,筆者為這條頗具人性化的法規拍手叫好,因為我們國家幾千年來形成的社交禮儀傳統都是以酒為媒。酒在人們的日常交往和公務往來及商業活動中占據了重要的位置,因此,無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是企事業單位員工,都不可避免地在公務活動中把酒作為和對方感情溝通的紐帶。
然而,喝酒過量不僅給身體帶來痛苦,而且會損傷身體甚至危害生命,這是人人都明白的道理,在酒桌上沒有人會愿意去拿生命作賭注的。在公務或者商務活動中,為了把客人、客戶陪盡興,體現自己和單位的誠意和熱情,往往明知醉酒將給自己帶來身體上的危害,但為了所在單位的利益,只好豁出去了。這就造成了對自己精神和肉體的傷害,輕者落下一身病,重者身亡,這種事例媒體沒少報道。
筆者一朋友在一家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工作,由于經常為了工作陪酒,才三十出頭就已經患上了嚴重的脂肪肝和高血壓,花了大筆的醫療費還不見好轉。現在只要一見到公司有客人來,就千方百計找借口提前溜掉,但往往剛回到家里,公司老總的電話就立馬就追來了,只好硬著頭皮去應酬,苦不堪言。可見,因公喝酒是為了單位和部門的利益,是在8小時以外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為單位工作,是拿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去為單位作貢獻,只是換一種方式而已。物質的東西失去可以再來,但人的健康身體和生命一旦失去后就再也不會有。因此,重慶市出臺"因公醉死算工傷"符合中國的國情,也彰顯該市在法律法規的制定上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公務員萬女士認為重慶這種法規是有道理的。1、因“公”醉死,此“公”字說明喝酒也是工作內容之一,造成的后果當然算工傷。 2、不愿意看到這種情況發生。喝酒應當把握一個“度”,注重過程的興致,而不能注重結果必須以喝醉為終點。
網友王捷認為“因公醉死”規定的解釋有三道硬傷。一是盡管新聞發言人否認出臺“因公醉死可算工傷”規定,但《規定》對“因公醉死”是否算工傷,既未明確肯定,又未明確否定,給權力留下了很多的操作空間。這條規定的詭譎之處在于,何為“由于本人行為造成傷亡”,何為“非本人的行為造成傷亡”,既沒有細則,也沒有詳細的解釋說明,模棱兩可,似是而非。根據法律的肯定性或否定性常識來判斷,“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傷亡的”,用排除法可以這樣理解,非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不能算工傷;但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是不是算工傷,沒有界定,而是“具體案情具體分析”。這“分析”的權力空間太大了,炙手可熱。同時,也是公眾最放心不下的問題。二是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是不是算工傷明明沒有被否定,但新聞發言人卻堅稱“法院已經非常明確地表明了立場和態度”,筆者看不出法院的“立場”和“態度”是什么。這究竟是新聞發言人自己沒有弄清楚,還是新聞發言人低估了公眾的智商,不得而知。好在新聞發言人同時承認“個案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則說明新聞發言人同時又承認“規定”沒有完全否定“因公醉死”算不算工傷的問題。看起來,新聞發言人閃爍其辭,在躲貓貓。而其邏輯前后矛盾,又似乎在給自己掌嘴。三是新聞發言人“希望媒體不要誤讀”“十三條”已曝露心虛之怯。媒體不是好事之徒,只要自己行得正,坐得端,有必要擔心媒體“誤讀”嗎?實際上,媒體監督權力不僅是輿論和社會責任,更是對權力即對官員的關心和愛護。新聞發言人不仔細審視和研究“十三條”規定本身有無破綻,反而不倫不類的“希望”媒體“不要誤讀”,令人費解。
公務員劉能才:重慶“法規” 規定因公醉死算工傷可行。因為:因公醉死,醉死的前提是“公”字,其喝酒不為謀私利,只為集體利益。職員受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部門指派陪同喝酒,就說明喝酒是為了工作,完全是因“工作需要”才喝酒,或者說,喝酒是一種“特殊的工作”,不是自己的私自行為。在喝酒過程中,因醉酒或醉酒引發疾病而身亡,這種身亡與用人單位指派陪同喝酒有著必然的因果聯系。職員醉死,用人單位難辭其咎。這種醉死,完全是為了單位的整體利益,這種醉死不評為工傷,那什么算是工傷?當然,有人會說,陪酒醉死是一種不良的社會風氣導致的,本來就不應該陪酒醉酒,但是這絲毫不能削弱醉死是因“公”這個論斷,因為這是“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部門指派”的。所以, 我認為重慶“法規” 規定因公醉死算工傷可行的。
瀘州移動公司職工鐘伊:重慶“法規” 規定因公醉死算工傷?從網上獲取信息:重慶當地的土“法規” 規定因公醉死算工傷,以我的觀點是正確的,但發表如下看法:
一是在現下市場經濟情況下客觀存在,人與人之間和社會團體或企業之間的溝通交流大多以茶樓或桌面上溝通的情形多,尤其因公醉得來老公回家與老婆“背靠背”的情況并不鮮見,以自己的腸自己的胃的奉獻換取團體利益的現象非常普遍,試問作為個人他愿意不,回答是不。所以要尊重客觀存在的事實。但是,這樣把私下的潛規則擺到桌面來,也有些欠圓滿,若將醉酒致死改為因公務致死算工傷就妥帖多了。
瀘州人論壇網友yaomei :工傷認定標準不一,勞動部門、法院、企業和職工為此爭執不休。前段時間經常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由于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樣化造成工傷的復雜性,為此希望有關部門制定一個貼切老百姓利益的規定 。
因公醉死算工傷 有損政府的公信力
瀘州知名律師雷先太: 有人認為,如果因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傷了,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特殊對待,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部門指派行為而引起的醉酒傷亡,用人單位應該算工傷,這和《工傷保險條例》所暫行規定的內容有一定的差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的規定,醉酒導致傷亡的,是排除在工傷范圍以外的。因此,我們認為:喝酒導致的傷亡,不應作為工傷處理。
古藺律師徐旭:因公醉酒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其理由:1、從法律角度上認識:因公參與接待,只能適量飲酒,過量飲酒行為已超過工作范圍,因此醉酒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2、從社會效應上來講,會有以下負面影響:一、會降低因公參與接待者飲酒自制力,醉酒者增多而導致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及其他影響社會秩序案件的增多;二、認定為工傷,實質上就是把醉酒行為合法化,不符合最基本的社會文明風尚;過量飲酒行為實質上是鋪張浪費行為,認定為工傷,實質上就肯定鋪張浪費,與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理念不符;四、對勞動者最好的保護就是不讓其因公醉酒,而不醉酒死亡后給予工傷補償。
公務員何流波:醉死算工傷---新鮮。對重慶“法規”規定因公醉死算工傷,這的確是一大新聞。做官當干部難免有應酬、有接待,中國人又講究無酒不成席,而喝酒又以列性為最。從某種意義上講,無論接待上級領導還是與平級、友鄰單位相處,吃個飯、喝點酒似乎都是人之常情。有些公務接待往往喝得天昏地暗,甚至喝出毛病、出脫性命的有。對此,筆者認為:作為一級政府,對喝酒醉死行為用法規形式定為“工傷”不可取,就公務接待本身而言,照理應該厲行節約,禮節性的敬酒是必要的,要倡導文明喝酒,絕不能堵酒論英雄。現實生活確有不少喝酒喝來資金,喝來項目的例子,但這是不可取的,是那些手握項目和資金的人走向腐敗,以犧牲別人身體為樂惡劣行為。也許喝醉的人是無辜的,但在喝醉之前也應該想一想、量一量,這酒該不該喝。因喝酒而死的人是可憐的,也是可悲的,但令別人喝酒、醉酒的人更可怕、可恨。竊以為,醉死算工傷不妥,道是應該追究令其醉酒人的責任,誰指使誰負責。
瀘州人論壇網友: 縱使喝酒是“工作需要”被一些官員說得多么誠懇、多么無可奈何,也不能讓“工作需要”給忽悠進去。對這樣的“工作需要”請有關部門嚴防死守,就是對官風官紀官德的捍衛,就是對公共利益的維護,也是對基層乃至中層、高層官員的愛護與保護!
瀘州市民劉應宏認為不妥。算工傷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喝酒的程度,同時為勸酒和灌酒者找到了一個好的接口和理由,如將自己和別人的身體置之度外而為了所謂的工作大喝特喝,因自己喝出問題而找單位和國家算工傷,我認為有些不妥。
網友細語:重慶這樣規定我不贊同,利用工作之便,花費公款,大吃大喝,鋪張浪費等就是不好的行為。
瀘州網絡作家周翔:重慶晚報報道,12月10日,重慶高院修訂工傷認定規定,高院幾位資深法官解讀稱,如果因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傷了,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特殊對待,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部門指派行為而引起的醉酒傷亡,用人單位應該算工傷。
重慶高院法官們的解釋似乎來得晚了一些,因為在此之前就有媒體報道,因公醉死的公務人員曾被當作公傷處理,從而引起公眾的爭議。在這些因酒醉而死的人中,既有普通公務員,也有任職的黨政官員。
每年,全國各地因醉酒而喪命的人不計其數,其中因公款吃喝而送命者更是不得而知。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即便是因喝公酒致死,對外宣稱卻總是因病而亡,忌諱的還是一個酒字。
沒想到,重慶高院的法官們卻如此開化,在公款消費居高不下,社會公眾對此怨言滿天的時候,居然修訂工傷認定規定,并且解讀出因公喝醉酒死了應為工傷,其背離民意的勇氣和膽量真的讓人拍案驚奇。
難怪在前不久查處醉駕的時候,廣州市某鎮的紀委書記面對警察的執法會無理取鬧,會掏出手機四處打電話求情,因為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因公喝酒就是公務活動,公款吃喝一旦披上因公的外衣就會變得冠冕堂皇。
無論是因公喝酒讓違法變得理直氣壯,也無論是重慶法官們對醉死算工傷的解讀,其中不難看到的還是權力通吃的歷史陳跡。借公事大吃大喝,借公務鋪張浪費,有了權力的籠罩,仿佛不管有多少人反對,不管有多少黨紀國法約束,這種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的奢侈行為總是盛行于大庭廣眾之中。
不能否認,對醉死算工傷的解讀就是在為腐敗行為張目,就是在為一些人的違法亂紀壯膽。如果按照重慶高院法官們的邏輯,因公喝酒出了車禍是不是也要減輕罪責,是不是因公喝酒把持不住自己而犯罪,在量刑時會不會也要酌情考慮?
再進一步講,如果某人受領導指派陪客人喝酒,在喝倒別人的同時也喝死了自己,這種“大公無私”的行為是不是要大加褒獎,是不是要被追認為酒烈士?其實,也不是沒有喝酒也能當烈士的先例的,河南省新縣的原計生委主任就是因為醉酒殉職的,其追悼會的隆重程度足以讓為國捐軀的先烈們自愧弗如。
違背民意的任何規定注定都會成為一場鬧劇,有悖黨紀國法和社會道德的政策措施總是要被公眾所唾棄。如果喝公家的酒喝死算工傷,人們不免要問這工傷到底傷在何處。事實上,公款吃喝喝死了,除了死者本人搭上一條性命外,傷到的還有公務人員在公眾中的形象,傷到的還有政府的公信力。
瀘州人論壇網友隨緣:喝酒醉死又不是灌死的,嘴長自己身上,又不是強行要求的。
瀘州人論壇網友滴血玫瑰 : 太荒唐了!肯定不算馓!拿公家的錢大吃大喝還…… 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