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新華社北京8月13日電 (記者張曉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發布后,《食品流通許可證》與原《食品
(記者張曉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發布后,《食品流通許可證》與原《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13日就相關問題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食品經營者在今年6月1日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
工商總局已要求各地工商機關,切實做好《食品流通許可證》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工作,層層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的監督檢查,但不得強制要求其換證。
對于原衛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以及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各地工商機關將監督食品經營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對于超過有效期限而未及時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各地工商機關將責令其停止經營,督促其及時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責令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工商總局日前發布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但此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