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利潤”轉嫁消費者不合法
白酒消費稅新規8月1日起實施,各地白酒漲價消息頓時不絕于耳。總而言之,既要杜絕酒企將消費者繳納的白酒消費稅據為己有,更要杜絕違法的“消費稅利潤”再度以漲價方式轉嫁給消費者。
白酒消費稅新規8月1日起實施,各地白酒漲價消息頓時不絕于耳。沱牌曲酒成為明確提價的第一家白酒企業。沱牌曲酒公告稱,對旗下高端產品“舍得”提價最高10%。部分超市五糧液也開始提價,其他高檔白酒要么貨源緊張,要么已有提價跡象。“白酒將集體漲價”的傳聞在白酒消費稅新規實施第一天已經邁出事實“第一步”。
白酒消費稅在理論上本應直接由消費者在購買時繳納,但由于我國稅收征管技術并不完善,倘若在零售環節征收必定會造成大量的稅款流失;于是改而由酒企在生產環節提前繳納,并將其計入到零售價格中轉嫁給消費者。但是,很多企業會通過關聯交易或虛列賬目的方式弄出一個虛假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這個價格如果與實際零售價格相差很大,同樣會造成國家稅收的重大流失;正因為如此,這才有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所謂“白酒消費稅新規”。
必須弄清楚的是,“白酒消費稅新規”既非稅率的提高,也非稅基的擴大,而只是通過在征收環節加強監管的方式來拿回本應屬于國庫,卻被酒企長期通過關聯交易和避稅潛規則據為企業利潤的那一部分稅收收入。因此,現在的白酒集體漲價,并非合理轉嫁白酒消費稅,而是在轉嫁被酒企長期以利潤形式違法占為己有并未如數上繳國庫的國家稅款,不妨稱之為“消費稅利潤”。
那么,酒企為何能夠如此輕松就將這部分由消費者實際繳納、自己理應如實上繳的法定稅負再度轉嫁給消費者呢?現在有很多評論,單純從道德的角度來指責企業無良,但這顯然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恰恰相反,既然是市場經濟,生產企業應該是有權調整商品價格的。道德的指責不僅無濟于事,而且理難直氣難壯。理性地分析,這里面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白酒消費稅新規”在技術上仍顯粗糙;二是白酒市場特別是高檔白酒市場的非理性消費現狀。
在前一個問題上,“白酒消費稅新規”固然可能挽回很多此前流失的稅收收入,但仍然算不上徹底,因為在核定完最低計稅價格之后,生產企業仍可通過提價方式來轉嫁稅負,而這部分提高的價格原本同樣是應該征稅的。為此筆者建議,應要求酒企在確定銷售價格之后方可申報核定計稅價格;倘若銷售價格在計稅價格核定完成之后再次提高,則應依提高后的價格重新核定計稅價格。惟其如此,違法的“消費稅利潤”才沒有機會通過漲價方式轉嫁給消費者,白酒消費稅也才能真正做到“應收盡收”。總而言之,既要杜絕酒企將消費者繳納的白酒消費稅據為己有,更要杜絕違法的“消費稅利潤”再度以漲價方式轉嫁給消費者。
在后一個問題上,一些高檔白酒之所以毫不擔心漲價會影響銷售額,主要因為這里存在一個同樣不關心價格上漲的畸形公務用酒消費市場。換言之,這邊通過加強征收增加的白酒消費稅,那邊很快就會通過公務消費以漲價方式送還給白酒企業。財政收入要開源,財政支出更要節流。規范乃至取締畸形的公務用酒消費,才能形成消費者面對漲價的有效博弈。(證券之星編輯整理)
作者:舒圣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