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納”商標案再起波瀾
昨日,國內葡萄酒業備受關注的“解百納”商標案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超過100人的媒體、相關公司人員和經銷商旁聽隊伍幾乎擠爆了法庭。
當天庭審的主要內容是中糧酒業、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酒釀酒有限公司、煙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聯合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解百納”商標裁定不當。
法庭上,代表原告的7名律師代表坐滿了原告席,商評委代表首次開腔亮相,而張裕作為第三方也派律師代表到場。
在長達一天的庭審過程中,三方聚集兩大核心。一是“解百納”是否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點,并成為葡萄商品通用名稱;二是“解百納”是否經張裕公司長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標的顯著特征。
在“解百納”風波中首度開口的商評委代表,強調裁定“解百納”成為張裕公司商標,是因為現行葡萄酒國家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所規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稱中,并沒有“解百納”。
為了說明“解百納”是法文“CABERNET”的相應中文譯法,原告律師團向法庭提供了由法國農業部提供的一份說明。張裕代表律師稱,“解百納”是1937年張裕注冊商標時“臆造”的詞,而在此之前“解百納”并未在業內出現過。同時,該律師認為,法國農業部from:cnwinenews.com的職責應該是對葡萄品種的認定,但在法文相應中文譯法上并不權威。
原告列出證據,稱張裕公司生產的葡萄酒瓶標曾稱“解百納是優良釀酒葡萄品種三珠(蛇龍珠、赤霞珠、品麗珠)的總稱”。張裕律師指出,在長期缺乏私權制度、國家主管機關也長期對酒類商標存在模糊認識等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張裕公司曾經存在一些錯誤說法。商評委則認為這與張裕使用“解百納”商標不存在矛盾,也不改變商標的性質。
在下午的庭審中,原告出具了莫高公司的證人,證明在張裕更早前,業內已經有使用“解百納”。張裕律師質疑莫高公司在20世紀才成立,不可能比1937年張裕公司注冊更早。
昨日的庭審未當庭宣判。張裕代表律師稱,一般而言法院對行政訴訟一審需時3個月,二審2個月,這樣年底會就“解百納”商標有個結論。原告律師則指出,假如異議方對二審意見不服,還可向最高院提出申訴。據記者了解,終審審結的期限并未有明文規定。
對于“解百納”價值,開始被越放越大。據代表中糧酒業和王朝、威龍等原告的律師稱,保守估計“解百納”型葡萄酒的產銷量占整個葡萄酒行業產銷量的70%~80%,假如被張裕一家占據,其他各家企業面臨倒閉的危險。而據記者了解,張裕作為“解百納”的最大生產企業,目前年銷售額只在10億元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