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能否破解酒業壟斷?
自去年8月30日《反壟斷法》頒布以來,這部法律就在酒業界備受關注。今年8月1日起,《反壟斷法》的正式實施又在我國酒業掀起了波瀾。目前,我國酒行業存在著哪些壟斷行為?《反壟斷法》實施后對酒行業有什么影響?
酒業壟斷現象屢見不鮮
現在,酒行業普遍流行的一種說法就是“終端制勝”。在這種思想指導下,終端買店現象愈演愈烈。一些有實力的經銷商大規模地買斷酒店,在一定程度上壟斷某一區域內的餐飲渠道,這是一種典型的市場壟斷行為。其實,諸如此類的壟斷現象還有不少。
“我們只賣一種酒”、“不好意思,我們這兒只有××系列的啤酒賣”,當有媒體記者以訂餐的名義撥通10家在安徽合肥最具知名度的餐飲酒店的訂餐電話時,有7家酒店的服務人員這樣告知。而其余3家酒店中有2家酒店的服務人員告知:“你不喝××系列的啤酒也行,我們這兒有另外的品牌啤酒供應,但都是外資品牌的啤酒,而且價位要高一些。”也就是說,在這2家酒店中,在同等價位上,事實上也只有一種品牌的啤酒供應。這些酒店的服務人員同時告訴媒體記者,如果要自帶酒水的話也可以,那就不能享受本酒店的打折、返券等優惠。
除了高檔酒店外,媒體記者還專門前往合肥部分餐飲排檔比較集中的幾大區域進行走訪,發現這些餐飲店幾乎全部只提供一種品牌的啤酒。
據酒業營銷人士透露,之所以出現這種“千店同賣一種酒”的現象,既非緣于消費者的喜好,也非其它的品牌啤酒不愿進入合肥市場,癥結就在于,目前啤酒行業通行的“買斷酒店”的營銷方式:某家啤酒制造商與很多酒店簽訂協議,根據酒店規模、客流量以及啤酒銷量的大小,向餐飲酒店支付一筆可觀的費用,條件就是這家酒店只能賣這種品牌的啤酒,或者在同等價位上,只能賣這種啤酒。有時,啤酒銷售方還會派“啤酒小姐”駐店把守,嚴防其它品牌啤酒流入簽約酒店。
白酒、葡萄酒行業與酒店之間的“潛規則”與啤酒業的運作模式大致相同。廠家或經銷商往往會向某些餐飲酒店支付一筆費用,派駐促銷員進駐這家酒店,向消費者面對面推銷某一種品牌的酒。有報道說,某酒廠家為推銷本公司生產和銷售的某種類白酒,以15元/瓶蓋的標準,用現金向酒店服務員“回收”酒瓶蓋,以此促使酒店服務員竭力向顧客推銷該種白酒。這種行為俗稱“開瓶費”,其實質是經營者為銷售商品采用給付財物的方式賄賂對其商品銷售有直接影響力的人(酒店服務人員),向酒店服務員爭取交易機會。
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是行政壟斷產生的重要因素。有些地方政府的職能部門規定,一些銷售企業只能經營本地產品,招待用餐也只能喝本地酒,排除、限制外部地區企業到本地投標,嚴重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人們習慣稱這種行為為“地方保護主義”。
新法實施有利于規范市場競爭
法律界人士認為,買斷酒店等場所酒類經營權不準其它品牌酒進入,實際上是一種壟斷行為,不符合《反壟斷法》有關規定。
從長期來看,《反壟斷法》對保護酒行業市場競爭與促進市場的結構優化會起到積極作用。
改革開放30年來,一方面市場經濟使高效率的企業和優質產品在競爭中得到發展,我國酒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普遍有了很大提高,涌現出一大批資金雄厚、技術先進和經濟效益十分顯著的企業,如茅臺、五糧液、劍南春和青島啤酒等;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本身沒有維護公平和自由競爭的機制。
為了減少競爭壓力和逃避競爭風險,企業總是想方設法地限制競爭,如世界拉面協會中國分會最近多次組織、策劃和協調方便面的漲價幅度。此前,我國也出現過多起企業聯合限價或者限產的事件。
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國內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外國資本、外國企業和外國商品已經全方位地進入我國,更加劇了市場競爭。
在此情況下,制定一部比較完善的《反壟斷法》,不僅有利于在我國建立一個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環境,提高我國資源配置效率和企業生產效率,提高消費者的社會福利,而且也有利于我國實施全方位的對外開放政策,有利于我國的市場規則和經貿法制與世界接軌。
有分析人士認為,對“行政壟斷”說“不”,是《反壟斷法》的最大亮點。根據該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也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希望通過該條規定的實施,促使政府職能部門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規范和監督,培育市場主體依法獨立經營的自主意識,為推進酒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打破酒業壟斷難以立竿見影
打破“千店同賣一種酒”等壟斷現象是否在《反壟斷法》實施后立竿見影?
筆者認為,法律不僅僅是一整套規則,更是在立法、監督、裁決、執行等過程中,一系列現實存在的利益群體之間的一種博弈。
法律條文本身是靜態的,但法律的實施過程是動態的,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對法律條文進行合理的、適用的司法解釋,體現法律的前瞻性、懲戒性和威懾性則更為重要。
正如有關專家所言,僅靠一部立法是不可能解決所有壟斷問題的。但是,只要以法律的力量向壟斷行為說“不”,同時加快相關領域的改革,那些與市場經濟主旨不相容的壟斷行為就將受到遏制,而因壟斷所產生的社會經濟問題也會獲得更加妥善的解決。
筆者對《反壟斷法》實施的近期效應不持過高期望。因為,至少在兩個方面還有待改進:大型國有企業容易成為此項法律的“法外之地”;一些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不強,導致不易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