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實施有四難
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于8月1日起開始施行。而打擊典型的非法壟斷行為,應成為反壟斷法施行初期的工作重點。但其在執法過程中尚面臨挑戰,提升其實施效果亦需假以時日。
執法仍面臨挑戰
當前,從反壟斷法的執法來看,仍面臨著四大挑戰。
其一,我國的反壟斷法較為原則,有些條文的可操作性較差。在最為迫切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于8月3日出臺之后,仍需加快制定其他實施細則的步伐。例如,壟斷行業的反壟斷規則、知識產權適用反壟斷法的適用細則、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規則,等等。只有盡快建立起完整的反壟斷的規則體系,包括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指南等,才能從根本上緩解由于制度供給不足導致的執法困境。
其二,我國反壟斷法設計的執法體制不盡合理。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執法體制和機制。我國采取了“雙層次多機構”的執法體制,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錯位”、“缺位”、“越位”的現象。在多機構執法的背景下,沒有有效的協調機制難以形成較強的執法能力,也難以取得較為理想的執法效果。
因此,需高度重視反壟斷法第九條第四項有關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的職責。在執法機制方面,重點要理順以下幾組關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與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的關系;三個主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即發改委、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之間的關系;管制性產業的監管機構與三個主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的關系;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與其授權的執行反壟斷工作的省級人民政府的相應機構之間的關系;反壟斷行政執法與反壟斷司法的關系;等等。
其三,觀念上的障礙仍存。盡管反壟斷法已進入施行階段,但曾制約了反壟斷立法工作的錯誤觀念并未完全消除,并將負面影響反壟斷法的實施。例如,把反壟斷法與發展規模經濟對立起來的觀念、把反壟斷法與企業做強做大對立起來的觀念、把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保護對立起來的觀念、法外開恩的思維慣性導致的特權觀念,以及對反壟斷法誤讀和曲解等。
其四,反壟斷法執行能力較弱。客觀來看,中國是一個沒有反壟斷傳統的國家,反壟斷執法經驗也十分有限,執行能力較弱。事實上,世界上所有的反壟斷法后發達國家都面臨著執法能力建設的問題。因此,需加快執行能力建設步伐。
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切入點
維護消費者利益可以作為提升反壟斷法實施效果的切入點。反壟斷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其中包括了三個重要的關鍵詞,即“公平競爭”、“效率”、“消費者利益”,集中地反映了這部法律所追求的目標,應成為認識和判斷這部法律實施效果的三個重要維度。這就意味著反壟斷法同時是一部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是一部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的法律、是一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
因此,在反壟斷法施行的初期,有必要將維護消費者利益作為提升其實施效果的切入點,這樣不僅可以調動廣大民眾關注、學習和運用反壟斷法的積極性,還可形成有利于實施反壟斷法的法律意識和社會氛圍。
而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則決定于對各行業發生的各種壟斷行為特點的認識和把握。認識越準確,執法效率越高,執法的社會效果越好。
反壟斷法把經濟性壟斷分為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不當的經營者集中三種情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無所不在,壟斷或以壟斷為目標的限制競爭行為同樣無所不在,只是在不同的行業或市場表現各有不同。例如,在競爭較為充分的行業或相關市場,壟斷協議更多一些;在競爭不是很充分的行業或者寡頭壟斷的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更多一些。至于經營者集中,在形式上主要表現為企業并購,這是重新配置企業資源的有效方式,無論行業或相關市場的競爭是否充分,都會大量發生。
從這三者的特點來看,就壟斷協議而言,其行為主體沒有特別要求,也就是說任何經營者都有機會、條件和可能來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因此,典型的壟斷協議應成為處罰的重點。
就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言,其行為主體有一個特別前提條件,就是要被界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如果具有支配地位,同時又有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就要被反壟斷法制裁,因此,只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無論是跨國企業或國內企業,無論是央企或民企,都應成為被反壟斷執法機構關注的重點。
至于經營者集中,由于我國像絕大多數國家一樣,采取了強制的事先申報程序,從處罰的角度,執法的重點對象是達到申報標準但拒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同意實施集中仍堅持集中的情形。
反壟斷特點是“抓大放小”
只有企業的規模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才能在相關市場有更多的話語權、有更大的支配力,才有可能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反壟斷法是一部“抓大”的法律。
同時,反壟斷法有若干條款,例如第十五條,含有豁免中小企業的內容。此外,中小企業一般難以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所以也很少會出現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中小企業之間的合并也不易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所以,反壟斷法是一部“放小”的法律。但如果中小企業實施了所謂的惡性協議,比如價格壟斷協議,同樣也是適用反壟斷法的。因此,從整體上講,反壟斷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部“抓大放小”的法律。既然如此,央企和跨國巨頭等大型企業應受到反壟斷法的“青睞”。
對于中小企業和普通民眾來說,盡管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反壟斷法的民事訴訟。但從整體看,我國反壟斷法采行政主導型的實施體制。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這些規定同時表明,如果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啟動反壟斷調查程序,可以針對反壟斷法執法機構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