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公司拖欠工資 員工盜竊抵薪被刑拘 12-13
啤酒公司拖欠工資 員工盜竊抵薪被刑拘 12-13
王某曾是某啤酒有限公司的職工,2011年12月該公司被齊齊哈爾市龍江縣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有些物品未作處理被存放在倉庫內。王某在工作期間,公司曾拖欠其工資4600元,心里一真不滿。2012年3月的一天夜里,王某到該公司倉庫內拿走存放在此的啤酒原料啤酒酵母(價值人民幣4200元),后銷贓。案發后,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庭審中王某不否認自己拿走啤酒原料的事實,但認為不構成盜竊罪,因其目的只是為了抵工資,是一種救濟行為,即使手段不當,也應按民事糾紛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刑法中的私力救濟行為是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過法律程序,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權利或恢復原狀的行為。從本案來看,首先,王某與啤酒公司之間因工資產生的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來解決,但王某并未使用任何國家救濟手段,而是直接拿走啤酒原料,這不符合私力救濟必須在緊急情況下實行的條件。其次,王某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已明顯超出民事范疇,違背了公共秩序和法制原則。王某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采取了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本案中,王某應當認識到廠里的啤酒原料應歸他人所有,但因工資的原因而私自拿走,故可認定王某主觀上
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故意。從客體上來看,啤酒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這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并不意味著該企業法人歸于消滅。王某無論是為自己討回工資、還是為他人,盜竊后無論是據為己有,還是轉送他人,都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了公司的財物所有權,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經法官的耐心講解,王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主動返還贓款,并繳納罰金,法院根據該案件的事實、王某的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