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關于“燕京轉債”2012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10-09
燕京啤酒關于“燕京轉債”2012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10-09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內容提示
1、“燕京轉債”第二年度債券年利率為 0.7%;
2、付息債權登記日:2012 年 10 月 12 日;
3、付息日:2012 年 10 月 15 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燕京轉債”),截至 2012 年 10 月 15 日將滿兩年。 根據《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規定,“燕京轉債”每年付息一次,現將本期付息事項公告如下:
一、付息方案
根據《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規定,“燕京轉債”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計息起始日為可轉債發行首日,即 2010 年 10 月 15 日。在可轉債存續期間,第一次付息日為發行首日(2010 年 10 月 15 日)的次年當日(即 2011 年10 月 15 日),以后每年的該日(10 月 15 日)為當年的付息日。第一年到第五年的利率分別為:第一年 0.5%、第二年 0.7%、第三年 0.9%、第四年 1.1%、第五年 1.4%。
本期“燕京轉債”付息方案:每 10 張“燕京轉債”(面值 1,000 元)稅前利息為 7.00 元。 對于持有“燕京轉債”的個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按 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實際每 10 張派發利息 5.6 元;對于持有“燕京轉債”的 QFII 、RQFII,公司按 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后,實際每 10 張派發利息 6.3 元;對于持有“燕京轉債”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實際每 10 張派發利息 7.00 元。
二、付息債權登記日與付息日
根據《募集說明書》和《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規定,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為 2012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五),付息日為 2012 年 10 月15 日(星期一)。
三、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截至 2012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燕京轉債”持有人。
四、付息方法
本次“燕京轉債”所派利息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一)通過持債人托管券商直接劃入其資金賬戶。
本公司將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支付燕京轉債的利息。
五、所得稅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對于 QFII、RQFII所得轉債利息按 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并由公司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進行代扣代繳。 如該類投資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提供相關納稅證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業身份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憑證;或者(2)以居民企業身份向中國稅務機關遞交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3)該類投資者雖為非居民企業,但其本次應獲得分配的可轉債利息屬于該類企業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實,確認有關投資者屬于居民企業投資者后,則不代扣代繳 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該類投資者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明文件,則本公司將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QFII、RQFII 投資者的可轉債利息所得稅。如存在除前述 QFII、RQFII 以外的非居民企業持債人,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即: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納稅。 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六、其他相關事宜
根據《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在付息債權登記日前(包括付息債權登記日)申請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可轉債不享受當年度利息。
投資者欲全面了解有關燕京轉債付息的具體條款,請查閱本公司于 2010 年10 月 13 日 刊 登 于 《 中 國 證 券 報 》、《 證 券 時 報 》 和 巨 潮 資 訊 網 (http://www.cninfo.com.cn)的《募集說明書》及摘要、《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
七、聯系方式
1、咨詢地址:北京市順義區雙河路九號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2、咨詢聯系人:徐月香 李影
3、咨詢電話:010-89490729
4、傳真電話:010-89495569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