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日啤酒與北京朝日啤酒的補充協議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36(2)條的規定,朝日啤酒公司在簽署《補充協議》時,必須再次遵 守《上市規則》申報及公告的要求。
由于朝日啤酒持有北京朝日 72.82%的權益,同時還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數約 19.99%的股份,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的規定,北京朝日為本公司關連人士,簽署《產品經銷協議》(已更新)及《補充協議》 以及根據這兩項協議進行的交易即構成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產品經銷協議》(已更新)進行的交易的適用百分比率于每年高于 0.1%但低于 5%,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的規定,該等交易須滿足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要求,但可豁免遵守獲得獨立股東批準的要求。
背景情況
茲提述本公司與北京朝日根據《產品經銷協議》進行持續關連交易的該公告。根據《產品經銷協議》,于 2010 年 7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本公司或其指定采購商應經銷由北京朝日使用該等商標而生產的所有青島啤酒產品,并享有青島啤酒產品的獨家經銷權。
如在協議到期前 3 個月內協議雙方未提議修改或改變協議內容或拒絕延長協議,《產品經銷協議》的限期則自動延長 1 年,但總有效期自 2010 年 7 月 26 日起計不得超過 3 年。
由于協議雙方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 3 個月內并未提議修改或改變《產品經銷協議》內容或拒絕延長《產品經銷協議》,《產品經銷協議》己按相同的條件及條款(受制于《補 充協議》的條款)自動額外延長限期 1 年,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產品經銷協議》
《產品經銷協議》(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更新)的主要條款如下:
簽署日期:2010 年 7 月 26 日
簽署雙方:賣方:北京朝日
買方:本公司
協議期限: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如在協議到期前 3 個月內協 議雙方未提議修改或改變其相應協議內容或拒絕延長相應協議,協議限期則自動延長 1 年,但總有效期自 2010 年 7 月 26 日起計不得超過3 年。
主要事項:本公司或其指定經銷商應采購由北京朝日生產的所有青島啤酒產品,并享有青島啤酒產品的獨家經銷權。
采購金額:每種青島啤酒haicent.com產品價格應根據本公司附屬公司的工廠的變動成本加一定的邊際收益,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并可由協議雙方根據市場行情變化等因素經磋商后進行調整。
付款條款:協議雙方應于每個月的月底制定一份對賬表,注明北京朝日當月供應的青島啤酒產品,并在確定當月的采購總額后在對賬表上簽字。本公司或其指定經銷商應在該月結束前把相關款項付到北京朝日的指定帳戶上。
其它事宜:(1)本公司同意授予北京朝日該等商標使用權,以使北京朝日根據《產品經銷協議》(已更新)生產青島啤酒產品。
(2)本公司應在每月提交產銷計劃,以確定應由北京朝日生產的青島啤酒產品數量。
(3)青島啤酒產品的原材料及包裝應由本公司指定,并向本公司認可的供應商購買。
(4)本公司授予北京朝日生產青島啤酒產品之該等商標使用權須提交相關工商管理機構以作備案。
(5)所有有關本公司根據《產品經銷協議》(已更新)透露給北京朝日的技術及技巧等信息應在協議到期或終止后兩年內保密。
《補充協議》
本公司與北京朝日于 2011 年 4 月 7 日簽署《補充協議》,對《產品經銷協議》中關于年度上限金額等條款予以更新。有關《補充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簽署日期:2011 年 4 月 7 日
簽署雙方:賣方:北京朝日
買方:本公司
更新條款:根據《產品經銷協議》,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年度上限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 59,166,667 元。
年度上限金額
根據《產品經銷協議》(已更新),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年度,本公司應向北京朝日支付的預計采購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 59,166,667 元。
上述年度上限金額乃根據青島啤酒產品的市場需求和生產成本以及本公司的銷售計劃而厘定。
相關對價將通過本集團內部資源支付。
簽署《補充協議》以更新《產品經銷協議》的原因及利益
鑒于本公司產能受限,而北京朝日有生產技術支持,因此與其合作生產青島啤酒產品可使本公司滿足市場需求,并降低在北京及周邊市場的運輸成本。
董事會認為,《產品經銷協議》中的年度上限金額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予以修改,并據此簽訂《補充協議》。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但不包括朝日啤酒提名的非執行董事山崎史雄)認為,簽訂 《產品經銷協議》(已更新)及《補充協議》并根據協議進行的交易屬于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按一般商業條款及公平合理條款進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