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發公開信呼吁法院受理“五糧液案”
四股民起訴五糧液年報不實已有9個月,對于案件在沒有“行政處罰”前置條件下是否應該受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尚未做出裁定。為了得到明確回復,四股民的代表律師周愛文昨天中午通過特快專遞給四川高院院長郵寄了一封公開信,希望通過雙方討論,對本案是否還需要“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問題有個正確的法律結論,以便案件能夠盡快、依法審理。
上海律師:“行政處罰”不應作為前提
“本人認為,本案不需要‘行政處罰’等前置條件。”在寫給四川高院院長的公開信中,周愛文詳細陳述了自己對股民訴五糧液民事賠償案件是否需要“行政處罰”等前置條件的見解。
周愛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本案明顯不需要“行政處罰”等前置條件。
周愛文還認為,2007年6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過去發布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與本司法解釋相抵觸的,不再適用,因此成都中院不應該拿2003年的司法解釋來做裁定。
周愛文告訴記者,這個案件阻力很大,用公開信的形式討論可以起到很好的溝通效果,并為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打擊股市造假和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目前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已經證實了四股民對五糧液年報造假的推斷,希望高院早日審理這一案件,證明我們對五糧液涉嫌偷稅至少約10.11億元的判斷也是對的。”周愛文表示,希望四川高院在10日內就本案以及上述法律問題給予回應,如果10日內尚未收到該院的回復,他將再次致電致函。成都中院:
當事人可依法上訴
“他們可以選擇上訴。”昨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人員接受晨報采訪時指出,當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己決定是否依法上訴。
五糧液董事會秘書彭智輔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則表示,四股民對財報的算法肯定是有問題的,“他們僅僅憑主觀臆測進行簡單計算,沒有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因此可以說是差之毫厘,謬以千里,結果肯定是不可信的。”彭智輔表示,已經問過公司財務總監和財務部,他們說周律師的算法是行不通的,而且像五糧液這樣的大型企業,是國家審計、稅務機關重點關注對象,公司每年都要接受大量的審計和專項檢查。因為公司沒有錯,所以公司也不擔心這個問題。
今年1月,股民封某、周某等四人因對五糧液公開披露的2006年、2007年年報信息存疑,委托周愛文律師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五糧液年報虛報9.22億元收入,要求五糧液及為年報出具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賠償損失,但未獲成都中院受理。
9月23日,證監會披露了五糧液的“三宗罪”:“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證券投資行為及較大投資損失、未如實披露重大證券投資損失、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數據存在差錯。”上訴股民遂以此為由,要求法院受理。有媒體猜測,五糧液案可能成為A股索賠首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