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
《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由環境保護部發布,為進一步規范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工作
《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由環境保護部發布,為進一步規范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結合近幾年的發展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對申報主體、申報條件、申報程序、考核程序、監督管理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根據《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從事有機食品生產的單位或組織符合條件可自愿申報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
《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對申報條件做了限制,擬申報單位或組織須符合產品已連續獲得有機認證不少于3年;選址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生產過程采取循環農業生產模式和環境友好型生產方式,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生物安全風險等10個條件。
《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指出,擬申報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單位或組織經自查完全符合條件后,可經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和地市級環保部門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級環保部門報送材料,提出申請。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對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開展實地核查;環境保護部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將對各省報送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實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時對基地產品進行抽樣檢測。
據了解,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后通過環境保護部復核的基地,有效期將延長4年,否則將撤銷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