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玉米價格猛漲,農民種植玉米的收益遠大于種大豆
其實,政府早就覺察到了國際大豆價格對國內大豆市場的沖擊,為保護國產非轉基因大豆生產以及種豆農戶的利益,設立了專項資金補貼豆農。然而由于補貼制度上的問題,補貼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豆農普遍反映無法從補貼中得到實惠,加之近年來玉米價格暴漲,很多豆農轉向種植玉米,從而造成了眼下“無人種豆”的局面。
照理,補貼政策規定將補貼款發給豆油制造企業,由后者在收購大豆時以高于市場價格的形式“轉補”給農民,不可不說是一項好的制度安排。但就是這樣一種看似圓滿的制度安排卻幾乎根本就沒發揮任何積極的作用。
據農民反映,豆油企業有至少兩種辦法“私吞”補貼:或是先壓低市場收購價,然后再將補貼加上去。這樣表面上看收購價格高于市場價格,但農民并沒有得到實惠,反倒是企業降低了成本;或是虛報收購數據,盡管國家補貼制度中的監督機制要求企業每三天上報收購數據和庫存數據,但企業完全有可能在數據上造假,進而侵吞補貼。盡管農民的說法還有待證實,但從實際結果以及其背后合理的邏輯來看,至少是存在這些可能的。而確切無疑的是,農民的確沒得到實惠。
那么,這個補貼制度的癥結在哪里呢?筆者以為將大豆補貼款直補給農民的問題是“只有激勵,沒有約束”,而轉補給豆油企業雖產生了一些“軟約束”效果,但對收豆人的約束不利。由此看來,要想用一項制度安排來個“一石雙鳥”還真是個難以完成的任務。
從金融學角度看,約束的實質是索要權利,也就是讓權力從被約束人手中轉移到約束人手中的過程。然而,要想從零散的農戶手中獲取權利確實是件難事,別的不說,信用保證就是個大問題。這種做法對于農場或農業企業集團可以用,最簡單的,向這些企業直接收購買方期權,以經濟補償的方式獲得其手中的權利。但對于分散經營的農民,即便你能收購他的權利,怎么保證權利的實施呢?盡管很不情愿,但筆者還是不得不說,解決問題的思路恐怕還得落腳在豆油企業上。
政府用一部分原來用于補貼的費用向豆油企業購買豆油買方期權,行權價格必須包含原來種豆補貼的另一部分,而豆油產品標準必須是國家規定的非轉基因豆油標準,數量則是符合國家糧食安全(或者某種農作物戰略意義)對大豆產量要求的數量經產油率折算后的豆油產量。如果這些條件都能滿足,那這項制度安排的預期應該是這樣的:政府通過豆油的買方期權約束豆油企業產量,由于行權價格較高,這項期權也激勵了企業以高價收購農民手中的大豆,從而間接補貼農民耕種大豆。
表面上看,這項制度安排與原來幾乎一模一樣,但有兩個不易察覺的本質區別:一是原來的制度安排相當于國家把補貼權利給了企業,企業想收多少大豆就收多少。于是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反倒給了企業弄虛作假的激勵。而新制度則是政府把權力攥在手中,在激勵企業的同時更有對行為的約束;二是新方案最大的特點是“強迫”企業必須加大收購量,因為有豆油產量的約束,這樣企業就會寧愿出更高的價格收購大豆,從而“強迫”它把補貼轉交給豆農。
但這里仍有一個問題,企業憑什么愿意向國家出售期權呢?這是我們在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實際上,很多豆油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要用“訂單農業”的方式保證原材料的供應,比如很多企業與豆農簽約,承諾以高于市場價5%的價格收購大豆,這實際上相當于把一份浮動行權價格的賣方期權免費給了豆農,單純從企業價值的角度看,這對企業是不利的。現在政府向企業購買方買期權,相當于給企業的訂單農業作出補償,也就是相當于國家替企業送給豆農賣方期權,這對于增加企業價值無疑是有利的,企業又何樂不為呢?
還有一點不可忽視,由于近年玉米價格猛漲,農民種植玉米的收益遠大于種大豆,即便國家以現有水平直補也不能滿足農民的利益需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補貼額度上重新考慮了。結合上述新的制度安排,就是要在期權行權價格上把補貼的新標準納入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