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菇娘果汁飲料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紅菇娘果汁飲料的產品分類、要求、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紅菇娘為主要原料,經破碎、壓榨、調配,添加輔料殺菌、灌裝制成的果汁飲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T 4789.21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冷凍飲品、飲料檢驗
GB/T 4789.26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罐頭食品商業無菌檢驗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鋅的測定
GB/T 5009.16 食品中錫的測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亞硫酸鹽的測定
GB/T 5009.90 食品中鐵、鎂、錳的測定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12143 飲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總酸的測定方法
GB 12695 飲料企業良好生產規范
GB 19297 果蔬汁飲料衛生標準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9)第123號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3 產品分類
按含糖量分為:含糖果汁飲料和無糖果汁飲料。
4 要求
4.1 原輔料要求
4.1.1 紅菇娘:果實應新鮮,成熟適度,無腐爛,無霉變,無機械損傷,應符合GB 2762、GB 2763的規定。
4.1.2 生產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Q/WRD 0001S-2012
4.1.3 白砂糖:應符合GB 317的規定。
4.2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 目 要 求
色 澤 應具有原果的天然色澤
香氣及滋味 應具有原果的天然風味,酸甜適宜、爽口、無異味、有清涼感
外觀形態 果汁型:有少許沉淀物,懸浮物
雜 質 無肉眼可見的外來雜質
4.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 目 指 標
含糖型 無糖型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計法)/% ≥ 5.0 -
總酸(以蘋果酸計)/(g/L) ≥ 2.0
總砷(以As計)/(mg/L) ≤ 0.2
鉛(Pb)/(mg/L) ≤ 0.05
鋅(Zn)a/(mg/L) ≤ 5
鐵(Fe)a/(mg/L) ≤ 15
錫(Sn)a/(mg/L) ≤ 200
鋅、銅、鐵總和a/(mg/L) ≤ 20
二氧化硫殘余量(SO2)/(mg/L) ≤ 10
a表示僅適用于金屬罐裝。
4.4 微生物指標
以罐頭加工藝生產的罐裝果汁飲料應符合商業無菌的要求,其他產品應符合表3的規定。
Q/WRD 0001S-2012
表3 微生物指標
項 目 指 標
菌落總數/(cfu/mL) ≤ 100
大腸菌群/(MPN/100mL) ≤ 3
酵母菌/(cfu/mL) ≤ 20
霉菌/(cfu/mL) ≤ 20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不得檢出
4.5 凈含量偏差
應符合國家《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4.6 食品添加劑
4.6.1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4.6.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4.7 生產加工過程
應符合GB 12695的規定。
5 試驗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氣味與滋味
開啟包裝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氣,品嘗其滋味,檢驗有無異常氣味與滋味。
5.1.2 色澤、外觀形態及雜質
將包裝容器內的樣品充分搖勻后,倒入無色透明的容器內,置于明亮處,觀察其色澤、外觀形態及雜質。
5.2 理化指標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規定的方法測定。
5.2.2 總酸
按GB/T 12456規定的方法測定。
5.2.3 總砷
按GB/T 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5.2.4 鉛
按GB 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5.2.5 鋅
按GB/T 5009.14規定的方法測定。
5.2.6 錫
按GB/T 5009.16規定的方法測定。
5.2.7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規定的方法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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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鐵
按GB/T 5009.90規定的方法測定。
5.3 微生物指標
按GB/T 4789.21規定進行。
5.4 商業無菌
按GB/T 4789.26規定的方法檢驗。
5.5 凈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與抽樣
工藝條件、班次、生產線、品種、規格相同的產品為一批。抽樣方法和數量:每批隨機抽取8瓶。4瓶用作感官要求、凈含量、總酸、可溶性固形物的檢驗(其中凈含量測定至少2瓶)。2瓶用做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的檢驗。2瓶留樣備用。
6.2 出廠檢驗
產品出廠前應由廠質檢部門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檢驗項目:感官要求、凈含量、總酸、可溶性固形物、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為每批必檢項目,其他項目做不定期抽檢。
6.3 型式檢驗
6.3.1 型式檢驗項目為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6.3.2 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定型投產時;
b) 停產6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c) 原輔料產地、供應商發生改變或更新主要生產設備時;
d) 檢驗結果與型式檢驗差異較大時和質檢部門認為有必要時;
e) 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爭議,請第三方進行仲裁時;
f) 國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要求時。
6.3.3 判定規則
產品經檢驗全部指標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定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項時,可在同批產品中加倍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微生物指標不得復檢。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標簽按GB 7718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規定,并標明果汁含量。
7.2 包裝
產品的銷售包裝要求外表清潔、無變形損傷,標簽內容的字跡和圖形清晰整潔、端正,容器密封完好,無泄露,不得污染產品。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材料標準的有關規定。
7.3 運輸
7.3.1 產品不得與有腐蝕、易揮發、有毒、有異味的物品混和運輸。
7.3.2 搬運過程中禁止撞擊、擠壓、拋扔。
7.3.3 運輸過程中不得暴曬、雨淋、受潮、受凍。
Q/WRD 0001S-2012
7.4 貯存
產品不得與有腐蝕、有毒、易揮發、有異味物品同庫存放。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庫內,不得露天堆放,貨物底部應墊有高度為10厘米以上的不吸水材料,冬季注意防凍。
7.5 保質期
在以上生產和儲存條件下:玻璃瓶包裝的產品保質期為12個月;易拉罐包裝的產品保質期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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