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臨過期的飲料還能賣嗎?國家規定是怎樣的?
近日,廣州市工商局官方網站掛出了《廣州市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告
近日,廣州市工商局官方網站掛出了《廣州市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告,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這將是全國首個專門針對過期食品的地方性立法。首次規定臨近保質期期限,首次提出食品超市不得分割或吊掛銷售肉品。
首次規定臨近保質期期限
食品在何種期限內為臨近保質期?一直以來全國都沒有明確的說法。《辦法》創全國先河,提出食品臨近保質期的界定期限。如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保質期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保質期3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滿之日前2天;保質期不足3天的,期滿之日前1天。
記者了解到,《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可自行確定臨近保質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同時,要求大中型食品超市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將臨近保質期食品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出售,或者在食品包裝附加中文標識,向消費者作出必要的提示。
《辦法》明確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將超過保質期食品就地封存,按規定組織處理。任何情況下不得重新進入銷售環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生產企業,也不得以打折、贈送、廢品等任何形式將其解封、轉運或丟棄。